[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08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9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08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9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陈幸红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陈幸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 2023年9月15日22时0分,陈幸红(身份证号:5002**********5694)驾驶牌号为渝C61***的小型汽车行至国道246线162公里200米,与喻刚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喻刚缘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幸红未停车报警直接驾车驶离现场;后喻刚缘被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陈幸红第501100420230005305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水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大足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356号《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对喻刚缘致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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