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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06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06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唐建(2019)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唐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2月15日15时22分,唐建(身份证号:5102**********2477)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C0G***的小型汽车,在大足区中敖镇草响路1公里200米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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