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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成文日期 ] 2018-08-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成文日期 ] 2018-08-2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部门,各学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大足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1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通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内容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当年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500元/生·年、三档3000元/生·年。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享受第三档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贫困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原则上享受二档资助,特别困难的可以享受三档资助。其余受助学生档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制定各档次受助学生比例。受助学生总比例不得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25%。

(二)减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就读于我区普通高中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2.免学费方式。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教科书费

1.免教科书对象。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就读于我区普通高中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

2.免教科书方式。按照每生每学年平均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直接补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就读学校免费向学生提供规定教科书。

(四)上述资助及免费政策对象,如有困难类型交叉,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经费分担

(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区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80%,市和区各分担10%。

(二)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经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要求,由市、区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0元每生每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和学校按8:2的比例分担。

(三)建卡贫困户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按照平均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

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落实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10%经费要求,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困难学生认定

(一)政策优抚对象

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以上六类人员分别由区民政部门、区扶贫办、区残联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死亡,并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2.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如:需手术及放疗化疗的恶性肿瘤、需手术治疗的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需肾透析治疗的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失代偿期肝硬化、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精神病等。

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的。

5.父母一方为烈士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街镇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程序

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免教科书费按照渝财教〔2016〕198号、渝教财函〔2017〕162号文件进行。

国家助学金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学生申请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材料如下:

1.必备证件: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2.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可一项或多项):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材料;

(3)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或者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证明材料;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二代《残疾人证》;

(5)学生父母或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7)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8)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学校初审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评定办法。负责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结合贫困学生状况和在校消费等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问等方式,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确定拟受资助学生名单。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做好宣传、解释及质疑工作,未通过审核的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经初审确定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汇总表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大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区级审核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初审后的贫困学生申请材料,核定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审核认定后返校再次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发放及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审定的资助人数及资金,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二)普通高中学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校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通过代办银行存入学生本人资助卡的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扶贫办、区民政、区残联共同负责并监督实施。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普通高中资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普通高中资助资金的拨付,区扶贫办、区民政、区残联及各镇街民政部门负责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普高学生资助资格初审、材料收集、上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相关材料分类整理建档备查,贫困证明复印件需有审核人签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过专栏、校园广播、教师会、学生会、家长会、新媒体等形式,多渠道宣传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三)加强资金管理

1.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各学校要强化资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流失、休学、退学等受助学生,停发其资助资金,并退回财政。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缓交手续,不得对学费和教科书费实行先收后退。

(四)做好档案管理

资助档案是记录资助工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资助质疑投诉的基本依据。各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助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时留档、及时归档、及时存档、及时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资助档案管理要做到资助全过程留下档案痕迹,要做到“随时可查”、“想查的内容能查”;要防止因人员工作变动造成档案流失,要避免不同工作人员间形成档案信息“孤岛”。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违规使用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

八、其他

(一)本方案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如因政策因素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大足教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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