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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329P/2026-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城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329P/2026-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城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征求《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征求《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流动摊位临时经营管理,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点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42日—202549

二、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点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671899@qq.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草街子路1号),邮编:402360联系电话:023-43787885。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附件:1.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202642



附件1

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设置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占道经营行为,平衡市容秩序与民生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编制原则

1.疏堵结合:划定规范区域,引导流动摊贩集中经营,杜绝“以路为市”现象。

2.分类管理:根据区域功能、交通状况、居民需求等差异化设置经营区域。

3.安全环保:保障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避免噪音扰民。

4.兼顾民生:鼓励日杂百货、便民维修、手工艺品、非遗文化展示、非油烟餐饮等业态,活禽、水产、烧烤等易污染业态,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依据《大足区临时占道经营点设置规划》设立的定点临时经营点和潮汐临时经营点。

第二章经营点分类设置与业态引导

第四条 定点临时经营点

(一)设置要求。

1.场地布局应利于集散,满足基本运营与安全管理需求。

2.鼓励采用可拆卸、可移动设施(亭//摊车),严禁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3.摊位设施形态、风格与周边城市风貌相协调。

(二)配套设施。

1.设置经营区域总公示牌及摊位信息卡,明确核心管理信息。

2.按需足额配备消防设施、分类垃圾收集设施,定期检查维护。

3.供电、排水方案符合安全规范,严禁污水直排路面或雨水井。

4.食品加工摊位的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油烟排放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5.充分利用周边公共厕所、停车设施等既有资源,在人流密集区域适当增设移动卫生设施。

第五条 潮汐临时经营点

(一)设置要求。

1.场地布局应适应分时段经营需求,单日经营面积可根据需求灵活调整。

2.场地应具备快速撤场条件,经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物品撤离、垃圾清理及场地原状恢复,保障道路通行功能。

3.划定清晰经营边界,设置明显临时标识。

(二)配套设施。

1.设置经营区域总公示牌。

2.按需配备便携式灭火设备、可移动垃圾收集容器、防污地垫,保障日常维护。

3.食品经营摊位配备简易卫生防护设施。

第六条 跨门外摆

对已规划经营点周边范围内的固定商铺,实施有限度跨门外摆管理,具体要求:

1.外摆主体为经营点摊区范围内、业态为餐饮或生鲜类的固定商铺。

2.外摆时段为每日早间(06:30-09:00)晚间(18:00-22:00)。

3.外摆区域控制在市政人行道范围内,确保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及主要行人通道,严禁占用市政道路搭建亭棚等各类设施。

4.外摆商户作为外摆区域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的直接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本条核定的经营时段开展跨门外摆活动,落实保洁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规经营情形。

第七条 业态引导

(一)结合临时占道经营点所在区位功能定位,分为商圈型、商务型、生活型、乡野型四大类,实施差异化业态引导:

1.商圈型经营点:指设置在核心商圈、商业综合体、文旅消费集聚区周边的临时占道经营点,重点服务休闲消费、文旅体验人群,鼓励发展以下业态:

特色餐饮类:地方特色小吃、网红轻食、饮品甜品、预包装特色食品等(须符合食品安全及油烟污染防控相关规定);

文创潮玩类:非遗展示与手作、原创文创产品、潮玩饰品、工艺美术品、图书音像等;

休闲体验类:小型即兴演艺、文创市集、互动体验、潮流快闪等轻量型体验项目;

便民配套类:日用百货、便民零售等配套服务业态。

2.商务型经营点:指设置在写字楼集群、产业园区、商务办公区周边的临时占道经营点,重点服务商务办公人群、企业职工,鼓励发展以下业态:

便民餐饮类:早餐、便捷简餐、轻食沙拉、咖啡茶饮、预包装食品等适配通勤时段需求的餐饮业态(须符合食品安全及油烟污染防控相关规定);

商务配套类:数码维修、鲜花绿植、通勤用品、文创礼品、办公耗材零售等;

便民服务类:日用百货、便民零售等日常需求的服务业态。

3.生活型经营点:指设置在居民社区、居住集中区周边的临时占道经营点,重点服务周边常住居民,优先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发展以下业态:

便民服务类:缝补、修鞋、配钥匙、家电维修、便民理发等社区刚需便民服务;

民生零售类:本地农户自产生鲜蔬果、粮油副食、日用百货、家常熟食、鲜花绿植、宠物用品等居民日常刚需零售业态;

便民餐饮类:早餐、社区特色小吃、预包装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餐饮业态;

邻里服务类:二手便民置换、老年便民服务等邻里互助类业态。

4.乡野型经营点:指设置在涉农镇街、乡村旅游区、城郊特色村落周边的临时占道经营点,重点服务乡村振兴、农旅融合发展,优先保障本地农户经营需求,鼓励发展以下业态:

农副直销类:本地农户自产自销的生鲜蔬果、禽蛋水产、土特产、农副产品、农家预制菜等;

乡村文旅类:非遗民俗展示、传统手工艺品、乡村文创产品、农旅轻体验项目等;

特色餐饮类:乡村特色小吃、本土风味食品等凸显地域乡土特色的餐饮业态(须符合食品安全及油烟污染防控相关规定)。

(二)业态负面清单。

实行“通用禁止+点位补充”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有临时占道经营点严禁准入以下通用负面业态,各点位可结合“一点一策”原则,在实施方案中补充制定本点位专属负面清单:

1.不符合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相关规定的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炭火烧烤、产生高油烟高噪音的食品加工制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销售、活禽屠宰及销售等;

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

3.涉及低俗色情、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违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业态与服务;

4.其他不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业态。

第三章商户准入与摊位分配

第八条 经营商户准入条件

(一)基本准入条件。

申请入驻临时占道经营点的经营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从事食品销售、制售的,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及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4.申请的经营项目符合申请点位公布的业态清单要求;

5.自愿签署规范经营承诺书,严格遵守经营点各项管理制度。

(二)优先准入与扶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低保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等优抚对象或特殊困难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准入。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须为本经营点所在街道辖区户籍居民。

可通过预留不低于总摊位数5%的公益摊位、简化申请流程、减免部分管理费用等方式,对上述符合条件的群体予以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经营管理主体在点位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摊位分配与备案

(一)分配原则。

摊位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抽签、排号等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分配方案、过程及结果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主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备案登记与信息公示。

1.获得摊位的经营者,须在入驻经营前,向经营管理主体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经营负责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健康证明(如涉及食品经营)、经营业态等基本信息,并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

2.经营管理主体应制作并发放统一的摊位信息公示卡。经营者须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该信息卡,清晰载明经营者姓名、备案编号、经营业态、准许经营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经营点日常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部门管理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执法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区民政局:协助核实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身份,推动在摊位分配中落实民生兜底政策;指导社区参与经营点共治。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经营点可能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影响提出防治要求;指导各镇街落实环保措施,防止经营行为污染周边环境。

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负责牵头落实规划及管理方案,统筹协调日常监督与动态调整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经营点周边交通秩序。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步行街等点位设摊的审核,引导业态发展,优化商业布局,推动夜间经济繁荣发展。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涉及文化、旅游类业态的临时经营点规范经营,推动文旅融合;对在文物、景区周边设置的经营点提出风貌协调建议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临时经营点饮用水卫生监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对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经营点提出专业处置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临时经营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应急协调工作;参与经营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大数据发展局:支持各镇街推进临时经营点智慧监管系统建设,推动数据共享与平台对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临时经营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畅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提出专业要求。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职能职责,对临时经营点设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性质的事项予以配合。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镇街规范设摊食品和商品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商户管理规则

(一)自愿退出。

商户因自身原因需退出摊位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经营管理主体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二)考核退出。

经营管理主体对商户实施星级评比和记分管理,对评分不达标的商户,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退出事宜,办理退出手续并公示。

(三)严重违规直接清退。

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商户,直接启动清退程序,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摊位使用权,无需经过考核前置程序。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记满12分的违规行为,发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违规经营拒不整改且造成恶劣影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擅自转让摊位拒不整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本方案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清退结果须向社会公示,并报属地镇街及区级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被清退商户不得再次申请入驻本区临时占道经营点。

第十二条 商户星级评比与记分管理

(一)星级评比。

每月开展1次,参评范围为经营点内所有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商户,从规范经营(30分)、环境卫生(40分)、服务质量(15分)、诚信守法(15分)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评分结果按行政管理主体单位日常检查(40%)、经营管理主体单位检查(60%)核算,每月总分排名前20%的评为“五星”,80%30%之间的评为“四星”,排名后30%的评为“三星”。

(二)记分管理。

1.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总分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累计满12分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2.星级评比得分低于80分的,一次扣1分;连续2个月低于80分的,一次扣3分;

3.存在证照不齐、拒绝接受统一摊点外观规范、擅自委托/转让摊位、经营不合格食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一次性扣12分,直接取消经营资格;

4.商户积极参与经营点管理、市容秩序整治、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的,每次加3分,累计加分达12分且星级评比得分不低于80分的,直接评为“五星”;

5.商户对评比结果、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管理主体提交书面申诉,经营管理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运营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一)经营点管理遵循规范管理、非营利性、公平负担、收支公开原则;确需收取设施租赁、卫生保洁、水电能耗等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管理主体科学核算,在管理实施方案中明确,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公示。

(二)严禁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对特殊困难群体商户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具体细则由管理主体制定并公示。

第十四条 商户与信用管理

(一)管理主体建立以“摊前三包”履行情况、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投诉、安全生产记录等为核心的商户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定期公布;

(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摊位续租、评优评先、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失信商户实施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管理主体和商户,将其失信信息上报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约束。

第十五条 智慧监管赋能

(一)鼓励和推动管理主体建立经营点电子台账,逐步实现商户档案、巡查记录、问题处置、收费管理等环节的数字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与透明度。

(二)鼓励和推动管理主体的数据系统积极与区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或相关业务平台对接,推动经营点信息、监管数据与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共享与应用,为跨部门协同监管提供支撑。

(三)在条件成熟的点位,鼓励探索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对环境卫生、占道经营、消防安全、人流密度等进行智能监测与预警,推动管理模式向精细化、智能化升级。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451231512319等平台建立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在经营点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方式;

(二)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快速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并处置,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群众参与经营点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动态有效,将结合定期评估与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样式1

申请书

(管理单位)

本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是(XXX)周边区域的流动商户,为响应政府鼓励灵活就业、便利市民生活的号召,现申请入驻大足区XXX临时占道经营点,主要经营             

恳请批准。

申请人:

      

(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于本人处。)


样式2

规范经营承诺书

(管理单位):

本人在经营中承诺做到以下方面:

一、证照合规,亮证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经营,从事食品制售、销售业务的,持有效健康证明、食品摊贩备案凭证开展经营;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统一制作的摊位信息卡、相关证照复印件,做到证照齐全、信息完整、亮证经营,绝不无证经营、超备案范围经营。

二、守时定点,规范经营。严格按照本经营点核定的经营时段、划定的摊位边界开展经营活动,绝不超时段、超范围、越界占道经营;不擅自转让、转租、出借摊位,未经经营管理主体书面报备,绝不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不擅自变更核定的经营业态,绝不经营本点位负面清单内的禁止类项目。

三、落实环境卫生全流程管理责任。自备符合规范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经营全程做好摊位及周边区域环境卫生维护,做到随脏随扫;绝不向路面、雨水井、下水道倾倒垃圾、污水、油污,不随意丢弃废弃物;每日经营结束后,全面清理经营区域内所有垃圾、杂物,做到人走场清、场地洁净,完整恢复场地原貌。

四、维护经营秩序,诚信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市场经营管理规定,所有商品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方式制造噪音扰民,不占道堆物、阻碍行人及车辆通行,妥善处置消费纠纷,自觉维护经营点正常经营秩序。

五、爱护公共设施,规范设施使用。妥善使用经营点配套设施,不损坏、埋压、圈占、遮挡市政道路、消防、绿化、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绝不擅自搭建亭棚等各类构筑物,不违规张贴、喷涂宣传品,保持摊位外观整洁规范,与周边城市风貌相协调。

六、严守安全底线,落实防控责任。严格遵守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每日经营前后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从事食品经营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全流程管控要求,严把食材质量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安装使用油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绝不造成环境污染。

七、服从统一管理,配合监督执法。自觉接受并服从经营管理主体的日常管理、巡查考核、整改要求,主动参与经营点商户自治、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属地镇街、区级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绝不阻碍、抗拒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统筹安排。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活动保障、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经营点需暂停营业、撤销或迁移的,本人无条件服从管理安排,按要求时限完成物品撤离、场地清理与原貌恢复,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要求。

九、违规责任自愿承担。若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自愿接受经营管理主体及监管部门作出的记分处理、警告整改、摊位清退、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置;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第三方损失的,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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