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足区招标投标领域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等内容的公示
一、职责及责任清单
职责:承办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工作,对招标文件接受告知性备案,进行登记性盖章,给予指导性修改。组织开展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招标投标活动。
责任清单: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直接监管。区经济信息、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2019﹞114号);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监督对象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地以下事项)
序号 |
监督对象 |
具体监督行为 |
1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
2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
3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4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5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6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7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方案的 |
8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
9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的 |
10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
11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 |
12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 |
13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安排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的 |
14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 |
15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 |
16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的 |
17 |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 |
18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19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20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21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
2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接受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23 |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24 |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25 |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26 |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27 |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评标委员会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
28 |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五、监督程序
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六、监督主体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实施监督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科室: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科)
八、投诉受理渠道
(一)受理部门: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受理电话:023-43769005,传真:023-43679001,电子信箱:dzqztb@163.com,通信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东段101号611室。
(三)时限要求: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