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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5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5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9 |
[ 有效性 ] |
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13日12时09分,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94.79万元。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大足区总工会、大足区公安局双桥公安分局、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大足区邮亭镇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大足区纪委监委、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公司)
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凤*,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机械加工产品、机械及液压机构、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模具;设计、生产、销售摩托车、非公路用全地形车、雪地车、雪橇、低速四轮车以及其零部件、附属物品及相关运动的文化体育用品;研制、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传动系统、驱动系统、机电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图1为该企业摩托车生产工艺内控流程图,本次事故发生在摩托车试验环节。
图1 摩托车生产工艺流程(此图属于高金公司内部机密不予公开)
(二)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院重庆公司)
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25日,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940亩,总投资5.8亿。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经开大道9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应,现有员工173人。公司从事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服务,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认定为新增汽车公告产品检验场地,经交通运输部汽运中心授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道路资质。
(三)相关单位关系情况
1.2020年5月20日,高金公司与中汽院重庆公司签订中国汽研大足试验基地试验安全协议(试行)。
2.2020年5月21日,高金公司与中汽院重庆公司签订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基地(大足实验场)部分场地道路和车间租赁及应急施救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
3.2021年10月9日,高金公司与中汽院重庆公司分别签订修订后的安全协议、保密协议、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基地进出场免责声明(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四)事故场地及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1.试验场总体介绍
中汽院重庆公司大足试验基地主要包含试验区、服务区两部分,试验区试验道路全长约54.9公里,道路包含直线性能道、动态广场(含ESC测试道、弯道制动路)、ABS制动测试道路、耐久试验道路、车外噪声测试道路、异响测试道路、涉水池、浸水池、坡道路、智能汽车试验道路、连接道路。服务区占地79亩,包含研发楼、动力电池安全试验室、侧翻试验室、整车试验准备间、瞭望指挥塔、停车场、装卸载场地等。
2.主要试车项目
中汽院重庆公司主要试车项目包含国内外法规检测、进出口检测、军标检测,整车性能研发测试、道路耐久可靠性测试等项目。
事故所在的试车项目:摩托车道路耐久可靠性测试。但本次事故摩托车辆不在耐久试验车道上,事故发生在连接路面上,该车道用于车辆通勤车道,该道路为平直混凝土路面,限速40km/h,事发时实际车速为(渝D***0试号车速94km/h;渝D***1试号车速132km/h)已严重超限速。
3.试验场安全设备、设施
道路方面:道路名称标牌、道路护栏及反光块、道路出入口道闸、道路边沿线、车道分界线、道路限速标识、耐久路特征路段名称牌、提示线、部分高危险路段(如制动路、性能路、动态广场)轮胎墙、摩托车调头专用道路、道路缓冲带、弯道防撞避险设施、道路监控视频。
应急方面:服务车、洒水车、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消防沙、抽水泵、担架、急救箱及急救药品等。
图2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试验场示意图(此图属于中汽院公司内部机密不予公开)
(五)测试摩托车基本情况
1.渝D***0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车,以下简称“A车”)车辆参数信息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渝科高金牌GK500;发动机号:20***43;车辆识别代号为:LRX****066。
该车转向信号灯、制动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23号)
2.渝D***1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车,以下简称“B车”)车辆参数信息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渝科高金牌GK500;发动机号:20***44;车辆识别代号为:LRX****067。
该车转向信号灯、制动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22号)
3.渝D***0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车速94km/h;渝 D***1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车速132km/h;两车位置相距26.24m。(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55号)
(六)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事故技术组于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24日实地勘察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听取事故情况介绍,并按要求对相关物证进行了分析。事故现场调查人员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发现事故摩托车两辆,前车由刘*露驾驶,张*清随车试验,后车由涂*彝驾驶,于12时09分在连接路追尾刘*露所驾驶前车导致事故发生。该道路为两车道,有道路护栏、限速标识、车道分界线;事故发生在左侧车道连接路上,左侧车道为4m宽平直水泥路,用于车辆通勤车道。右侧车道为3.5m耐久特征路,如破损水泥路、搓板路等32种特征路,道路两旁设有护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13日12时09分,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涂*彝、刘*露分别驾驶一辆试验摩托车渝D***1试号、渝D***0试号在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测试车辆性能。刘*露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在前,后排搭载一人张*清,涂*彝驾驶的摩托车从后侧追尾刘*露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涂*彝抢救无效死亡,刘*露受重伤。
(二)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当日安全员徐*于2022年1月13日12时11分赶至现场解开涂*彝头盔;摩托车测试人员郑*强于12时13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时30分救护车赶至现场,医务人员对涂*彝实施抢救,涂*彝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同时将刘*露、张*清转移至双桥经开区人民医院。
2.2022年1月13日12时45分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朱*涛报告,试车场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得到报告后按相关要求向区委、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区纪委监委、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置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政府牵头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大足区邮亭镇副镇长石代军、应急办主任肖光建,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科长尹斌,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刘*全、刘*强与死者家属洽谈相关善后事宜。2022年1月15日促成事故双方及时签订赔偿协议,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伤害类型 |
1 |
涂*彝 |
男 |
46 |
测试员 |
510****519 |
重庆市沙坪坝区*** |
死亡 |
2 |
刘*露 |
男 |
40 |
测试员 |
510****517 |
重庆市沙坪坝区*** |
重伤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94.79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2022年1月13日12时09分,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辆摩托试验车(前车A、后车B)同时在T4 -连接路(非试验路段)上违反试验规定,安全车距不足且严重超速行驶,前车(驾驶员刘*露,乘员张*清)制动减速后,后车(驾驶员涂*彝)制动减速避让不及时,导致后车B追尾前车A的摔车亡人事故发生。
2.原因分析
(1)安全车距不足。《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摩托车安全制度规范(试行)》规定摩托车试验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持适当车距,最小车距不小于30m,司法鉴定结果显示A、B两车位置相距为26.24m,不足30m。
(2)超速行驶。《摩托车安全制度规范(试行)》规定连接路车速不大于40km/h,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渝D***0试号车速94km/h;渝D***1试号车速132km/h。
(3)驾驶员操作不当。超速导致制动距离延长,安全车距不足导致所需的反应时间更少;后车驾驶员在严重超速并与前车车距持续减小的情况下,操作不当导致追尾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
五、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取证及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经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涂*彝,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测试人员、队长,对本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作为测试车队的队长、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和制止超速行驶的安全隐患,带头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速行驶,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较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之规定,鉴于涂*彝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刘*露,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测试人员。
在摩托车整车测试项目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之规定,由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并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徐*,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整车测试项
目当日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整车试验评价
(包括道路)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安全员职责不清,未按管理办法
填写《试车前安全检查确认表》;未及时对测试场车辆行进间距、速度进行调度指挥;未及时排查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之规定,撤销安全员职务,给予其人民币(2021年工资收入的25%)45738.00元(肆万伍仟柒佰叁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吉*,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整车实验室主任,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本人组织的教育培训内容不清楚,未保证测试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组织本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测试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不熟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超速行驶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未发现超速人员受处罚后仍然担任安全员职务,督促落
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第(七)项【6】、第四十六条第一款【7】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之规定,暂停整车实验室主任职务,给予其人民币(2021年工资收入的25%)33655.00元(叁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肖*富,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兼发动机实验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测试人员补签培训签到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车辆测试各路段车速不清,“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超速行驶的安全隐患;以人手不够为理由,安排超速、正在接受处理人员担任安全员;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第(七)项【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0】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之规定,暂停检测实验室主任职务,给予其人民币(2021年工资收入的25%)41187.00元(肆万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凤*,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本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厘清分管安全、业务副总的安全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完善;“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测试项目开展以来,未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五)项【1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给予其人民币(2021年工资收入的40%)167067.00元(壹拾陆万柒仟零陆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隐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4】、第二十八条第四款【1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6】、第四十四条【17】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8】之规定,给予其人民币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相关企业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一是该公司与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修改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结合
摩托车整车测试项目的具体管理情况,该企业分别于2020年5月、2021年10月2次签订和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是建立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基地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测试道路的车速和车距,各测试道路安装有限速警示标识,对测试车辆进行了有效的管控。
三是制订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基地驾驶员培训大纲》。对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测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
做到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是严格对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企业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分别于2021年11月、2022年1月对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员摔车、超速行为进行了扣分、罚款、暂停测试的处罚。
经调查组调查: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此事故中履行了相关安全监管职责。由经开区经发局、应急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1次警示约谈。
八、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一是严格执行双桥经开经发文〔2021〕1号文件精神,定期按照执法计划对企业进行检查,同时通过第三方安全技术支撑,邀请专家帮助企业安全排查并整改存在的隐患。
二是依据双桥经开安委〔2021〕1号文件要求,加强了对分级监管企业的全覆盖安全监督。其中2021年先后对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8次月度安全检查,平均每季度实施2次检查。
三是每月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对所属监管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是结合各类专项整治,重点对企业使用油漆、相关方作业等风险管控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做好自身领域的安全风险管控。其中2021年2月、3月、10月分别对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相关方作业提出了相关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经调查组调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经发局严格制订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发现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9】之规定,对重庆
[19]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市双桥经开区经发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二是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厘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合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下达任职文件。
三是合理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各项内容。重点开展试车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异常情况下采取应急避险措施,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
四是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点突出试验车辆超速检查、安全车距检查等技术手段,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对超速、安全车距不足
等违反试验规定情形的考核力度。
五是落实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以“知风险、明职责、会操作、能应急”为工作要求,建立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
六是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二)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一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方的安全监管,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合理改进、利用技术手段,监控智能网联汽车实验基地车辆行驶车速和车距。
三是管控好不同测试车辆测试线路、重点部位增加相应防护措施。
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