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5〕工贸 004号
被处罚人: 杨**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5135****759
家庭住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 邮政编码: 402160
联系电话: 181***851 所在单位: 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生产部主管 单位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1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接12350群众举报,2025年4月17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邮亭新材料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对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公司有限公司进行询问,同时查阅视频、录像等资料。你作为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未发现无证人员在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5〕工贸 026 号、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无证人员焊接作业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9份,证明:你以及你单位相关人员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828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