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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2〕工贸事故1号

被处罚人: 徐* 性别; 男 年龄: 49 身份证号: 510****411 

家庭住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4-5 邮政编码: 400000 

联系电话: 177****972 所在单位: 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 摩托车检测员 

单位地址: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云卉路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13日12时09分,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涂*彝、刘*露分别驾驶一辆试验摩托车渝D0161试号、渝D0160试号在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测试车辆性能。刘*露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在前,后排搭载一人张*清,涂*彝驾驶的摩托车从后侧追尾刘*露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涂*彝抢救无效死亡,刘*露受重伤。你作为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整车测试项目当日安全员,对公司整车试验评价(包括道路)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安全员职责不清,未按管理办法填写《试车前安全检查确认表》;未及时对测试场车辆行进间距、速度进行调度指挥;未及时排查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证据一: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死亡事故;证据二:询问笔录、查阅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证明你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21年工资收入的25%)45738.00元(肆万伍仟柒佰叁拾捌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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