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为便于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和招标投标单位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程序等规定,现对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2年,由于行政体制的调整,新成立了双桥经开区。为了规范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双桥经开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双桥经开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便于双桥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架构的政府采购制度,急需健全工作机构,出台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条款,作为经开区的政府采购的政策指引。经开区财务局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新成立双桥经开区的实际情况,以双桥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发文机关印发了《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双桥经开办发〔2012〕121号文件。此后经开区各内设机构的政府采购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均以此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2017年1月20日,经11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以管委会为发文机关印发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
二、包括的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双桥经开区各内设机构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按照本细则执行,名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决定了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小。《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财务局制定适合经开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负责公布。
(二)组织机构
“细则”中明确了经开区财务局(以下简称财务局)是经开区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经开区政府采购工作。经开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经开区财务局。随“细则”一并公布的还有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双桥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是经开区设立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务。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6种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磋商是《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修改后新增加的采购方式,此采购方式基于竞争性谈判的基础上,达到以特定的条件,采用此方式采购,细则对此采购方式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特别强调了采购方式由财务局按照采购制度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四)各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
“细则”明确了各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
(五)采购程序
在“细则”的第四章,不仅对采购程序进行了明确,还对申报项目、下达采购任务、归集采购资金、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环节中各种行为进行了要求,包括信息公告的网址,公告内容,各采购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文件的制定,审定,评标、监督等整个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
“细则”的第五至八章,对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采购资料如何归档和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均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列举出了详细的违规行为,以警示各采购单位和采购工作人员,牢记在采购活动中不能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政策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政府采购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财政性资金
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
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指采购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五)货物
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六)工程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七)服务
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务服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四、《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双桥经开区财务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