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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草案)》解读

日期:2020-10-15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大足区人均水资源量仅占全市人均水资源量的三分之一,占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四分之一,是重庆西部缺水严重的区域之一。目前,城镇非居民用水占我区城镇供水的比例约为35%,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城镇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约用水,对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的相关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有序推进了建立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前期工作。2020年2月—10月,受疫情防控影响,我区阶段性降低了非居民用水价格,该项工作暂缓。2020年10月,我委起草了《制度(征求意见稿)》,书面向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建设局、渝大水务公司征求了意见,并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15日在大足区政府网站发展改革委栏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完善了《制度(征求意见稿)》,12月9日再次书面向上述单位征求了意见。12月10日,由分管区领导苏一元常务副区长审核把关后,形成此上会稿。

二、主要内容

《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送审稿)》主要包括实施范围、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定额管理、资金用途等四部分: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水费,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含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落后产能相关行业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含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倍执行。具体行业范围由区经济信息委确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已修订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户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资金用途。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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