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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百余吨 三人被判刑并赔偿

日期:2021-04-11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百余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三人获刑并赔偿。
  2020年9月1日晚,区生态环境局接到龙水镇政府通报,称有群众发现该镇高坡村6组有倾倒废水的痕迹。
  接报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局民警,以及龙水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联合调查处置工作。
  经查,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负责人吴某某指使龙水镇黄龙村村民杨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至9月1日晚,驾驶着加装有水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着张某某,连续4日在夜间前往春泽竹制品加工厂运输废碱液至龙水湖育才中学附近的高坡村已收征待开发土地上进行倾倒,共计20车,约140吨废碱水,造成附近草木死亡,15亩农田以及下游三叉河约500米水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春泽竹制品加工厂内废碱液的ph值为12.61,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5。
  2020年9月22日—24日,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陆续到案,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5日,三人与区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667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人按照协议约定,分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首期13723元、5056元、2889元。
  日前,渝北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一百余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最终,吴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杨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张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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