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2024年版)
大足府发〔2020〕44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大足区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已经大足区第二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
深入推进25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区编制完成的《标准目录》覆盖《大足区区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大足区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相关内容。《标准目录》适用于25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本级政府权责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2021年底前,实现25个试点领域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加强信息公开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要严格对照《标准目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落地落实。《标准目录》中公开渠道和载体为“政府网站”的,各公开主体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政府部门、镇街专栏中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把《标准目录》所指向的2020年已产生或现行有效的各项政府信息加载完毕。同时,各相关单位要用好公开栏(电子屏)、查阅点、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为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切实便利,推动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
三、规范公开审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行使权力、谁负责公开”原则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
四、严格督导考核
各相关单位要把业务工作与政务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常态化更新机制,政府信息产生后或变动后及时按《标准目录》要求加载更新,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开发布。《标准目录》涉及的25个试点领域牵头部门要对各公开主体信息加载及规范公开情况进行督导和跟踪评估,形成本领域工作情况报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阶段性考核参考。区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按《标准目录》要求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或者敷衍了事、错漏明显的单位,将进行书面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1.大足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大足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大足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4.大足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5.大足区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大足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7.大足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8.大足区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9.大足区就业创业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0.大足区社会保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1.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3.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4.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
标准目录
15.大足区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6.大足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7.大足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8.大足区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19.大足区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大足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1.大足区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2.大足区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3.大足区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4.大足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5.大足区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6.大足区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7.大足区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8.大足区广播电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11: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
附件14.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
附件17.大足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