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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0〕48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8号),为抓好我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凡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含区政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解读的。
二、解读主体
政策解读实行“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三、具体流程
(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按如下流程办理。
1.起草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同步起草政策解读方案(附件);
2.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至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此方面工作的文秘人员;
3.区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后,将文件代拟稿及政策解读方案一并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4.文件和政策解读方案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政策解读方案编制解读材料(可参考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5.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新闻办提供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区政府新闻办自收到新闻发布工作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6.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
7.起草部门在政策解读材料对外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发布成果推送给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
8.起草部门根据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发布后的社会舆情,及时回应,防负面影响。
(二)以区政府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文件和政策解读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政策解读方案编制解读材料;
2.起草部门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新闻办提供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区政府新闻办自收到新闻发布工作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3.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
4.起草部门根据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发布后的社会舆情,及时回应,防负面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对于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管理社会预期,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策解读工作已纳入市、区政务公开考核范围,请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建立工作机制。起草部门要建立解读材料发布审核机制,由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对解读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对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未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或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起草部门要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有序开展。起草部门根据拟出台重大政策性文件计划,编制新闻发布会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区政府新闻办审定后实施;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汇总各部门新闻发布会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新闻办要建立新闻发布目录清单,切实掌握全区政策性文件新闻发布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综合区政府新闻办意见,定期对政策解读工作中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区政府新闻办联系人:王荣桥,联系电话:15*******48
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人:阳 蝉,联系电话:43769969
附件: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拟发文件 标题 |
|
文件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
解读内容 |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
解读形式 |
□发布文字解读材料 □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发布政策解读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视频等) □召开新闻发布会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 □部门负责人发表解读文章 □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解读 (备注: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 |
发布渠道 |
□政府网站(网站名称:) □新闻媒体(媒体名称:) □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 □新浪微博(微博名称:) □其他政务新媒体(名称:) □电子显示屏□广告栏□宣传单 (备注:鼓励采取多种渠道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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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