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大足府发〔2025〕8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决 定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因实施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项目需要,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23〕5号)规定及2025年4月18日区政府批示征收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土地房屋补偿的方案,现决定对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只涉及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一户,征收国有土地面积30332.29㎡,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071.14㎡。区住房城乡建委(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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