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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移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0〕5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程序,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内需移交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足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市政、环卫设施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核、验收移交的设施,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妥善做好移交后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移交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移交后市政设施由区城管局负责维护监管;道路照明设施由区路灯所负责维护监管;环境卫生设施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维护监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移交的工程设施,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该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手续,填写《重庆市大足区市政、环卫设施接管表》,并在该工程设施建成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第七条 移交市政、环卫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环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城建市政档案管理要求;
(三)工程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必须送达接管单位和市政档案室(其中消防、环境保护评价验收资料可以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送达);
(四)该工程实行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五)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齐全完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用房或维护管理基地、站点。
移交规划有管理用房或维护管理基地的城市道路、桥梁和照明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将管理用房或维护管理基地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九条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移交验收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移交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建设单位拟移交的设施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市政、环卫设施检验、检测报告和接管单位签署的接管意见,严格审查移交申请材料,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环卫配套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重庆市大足区市政、环卫设施接管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移交给接管单位。
移交市政、环卫设施涉及产权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市政、环卫配套设施应当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移交给接管单位。
超过移交期限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五条 办理市政、环卫设施接管手续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经费。
第十六条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市政、环卫设施接管表
2.重庆市大足区市政工程设施接管书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市政、环卫设施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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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地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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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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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长度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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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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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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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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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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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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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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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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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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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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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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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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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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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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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单位工程移交意见:
(公章)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一)市政环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城建市政档案管理要求; (三)工程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必须送达接管单位和市政档案馆(其中消防、环境保护 评价验收资料可以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送达); (四)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五)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齐备完全; (六)移交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的城市道路、桥梁和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 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七)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移交验收标准和条件。 |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市政工程设施接管书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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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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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长度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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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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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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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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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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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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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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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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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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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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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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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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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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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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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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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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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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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评 价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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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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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签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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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核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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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移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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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备案登记证 核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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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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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叁份,建设、接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