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煤矿关闭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5〕116号
各产煤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煤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和规范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510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加快煤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4〕14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煤矿是指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加快煤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4〕143号)规定,在2015—2016年实施关闭的5个煤矿(不含跃进煤业)。
第三条 煤矿关闭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奖励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部分煤矿关闭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助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费用、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 奖励资金采取本区年度煤矿关闭工作完成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奖励资金补助范围
(一)对被整合关闭煤矿,给予定额奖励资金。
(二)对直接性关闭煤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关闭煤矿不给予奖励资金。
1.因资源枯竭关闭的煤矿;
2.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事故而关闭的;
3.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后仍擅自组织生产,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
4.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二)对被整合关闭煤矿,给予200万元/矿奖励资金。
(三)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政策性关闭煤矿给予360万元/矿奖励资金。
1.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2.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
3.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
4.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5.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6.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
(四)对除上述3类情形之外、自愿申请关闭并在区政府关闭决定期限内完成关闭工作的煤矿除享受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600万元/矿奖励资金外,区财政安排煤矿关闭奖励资金共计1000万元由区安监局统筹(不含跃进煤业;跃进煤业的关闭奖励由重庆市大足区跃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有关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确定),对直接性关闭煤矿给予配套奖励,并按以下标准实施考核奖励。
1.2015年度关闭的煤矿,在2015年9月10日前封闭井筒,基本达到关闭标准,按核定生产能力每1万吨配套奖励20万元;2016年度关闭的煤矿,在2016年9月10日前封闭井筒,基本达到关闭标准,按核定生产能力每1万吨配套奖励10万元。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二证一照”按时上交配套奖励30万元。
3.2015年度关闭煤矿妥善处理职工善后事宜,所有职工全部体检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在册职工人数(以申报关闭时间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5000元/人配套奖励;2016年度关闭煤矿妥善处理职工善后事宜,所有职工全部体检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在册职工人数(以申报关闭时间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3000元/人配套奖励。
4.区安监局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可调剂到关闭遗留问题多且关闭工作积极的关闭煤矿。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
奖励资金由关闭煤矿在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后,及时向区安监局申请(附件4),并附职工全部安置承诺书、职工安置领款签字花名册。区安监局在完成煤矿关闭工作后,及时向市煤管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情况报告、关闭煤矿奖励资金审批表、煤矿关闭初步验收表、市级复查表(附件1、2、3)。
第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
经市级复查验收合格并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奖励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后,经关闭煤矿所在产煤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将市级财政统筹奖励资金和区财政配套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被关闭煤矿。
第十条 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区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结算审批表
2.重庆市煤矿关闭区县验收表
3.重庆市煤矿关闭市级复查表
4.重庆市大足区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结算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结算审批表
序号 |
煤矿名称 |
煤矿关闭类型(被整合关闭、政策性关闭或自愿申请关闭) |
煤矿生产建设能力(万吨/年) |
发布关闭公告的媒体名称 |
公告日期 |
按照规定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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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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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煤区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能投集团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煤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庆市煤矿关闭区县验收表
煤矿名称: 验收时间:
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关闭 情况 |
地方政府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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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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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并处理爆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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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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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矿井生产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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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矿井生产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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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填实或炸毁矿井井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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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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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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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关闭煤矿安全监管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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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部门 验收 人员 |
煤炭管理部门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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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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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部门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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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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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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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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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能投集团公司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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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市能投集团公司仅参与对市属国有煤矿关闭的验收。
附件3
重庆市煤矿关闭市级部门复查表
煤矿名称:
项目 |
复查内容 |
复查结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复查 内容 |
地方政府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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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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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供并处理爆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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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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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矿井生产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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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矿井生产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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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填实或炸毁矿井井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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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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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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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关闭煤矿安全监管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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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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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意见 |
合格□ 不合格□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庆市大足区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结算申请表
序 号 |
煤矿名称 |
煤矿关闭类型(被整合关闭、政策性关闭或自愿申请关闭) |
煤矿生产建设能力(万吨/年) |
发布关闭公告 的媒体名称 |
公告日期 |
按照规定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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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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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安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制表人: 制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