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7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25〕19号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70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25〕19号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重庆玉滩大型灌区工程 (豹子塘水库扩建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重庆玉滩大型灌区工程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玉滩大型灌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豹子塘水库扩建工程征地实物调查,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豹子塘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豹子塘水库扩建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以下简称实物调查)工作,由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原水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会同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珠溪镇人民政府、龙石镇人民政府及设计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二、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关于大足区豹子塘水库正常蓄水位有关情况的函》,豹子塘水库扩建后正常蓄水位为361.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实物调查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区和水库淹没影响区。
(一)枢纽工程区范围:按水工建筑物轮廓线外延50.00米作为征地范围,涉及大足区珠溪镇八角村一组、四组及白马村六组村民小组的相应区域。
(二)水库淹没区范围:人口和房屋迁移线按坝前段362.00米(正常蓄水位+1米安全超高)水位线接建坝后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外包线以下区域确定;耕(园)地征收线按坝前段361.50米(正常蓄水位+0.5米安全超高)水位线接建坝后5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外包线以下区域确定;其他土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等)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361.00米确定;专项设施迁移线按相关行业标准确定,不同专项设施分别按其设计洪水标准划定淹没界限。涉及大足区珠溪镇八角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及龙石镇青山村一组、三组、五组、六组村民小组的相应区域。
(三)水库影响区范围由设计单位根据地质情况划定。
实物调查具体范围以工程设计划定的红线范围和土地勘界成果为准。
三、实物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人口、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工矿企业、专项设施(含水利、电力、交通、广播、通信、文物等)。
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建设管理程序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一)水库正常蓄水位361.00米及相应回水高程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在建工程,应立即停建。
(二)水库正常蓄水位361.00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致于丧失主要功能和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在建工程是否停建,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分别报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五、实物调查应全面、客观、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确认意见。
六、豹子塘水库扩建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的珠溪镇人民政府、龙石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为实物调查创造条件。实物调查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群众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挠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建设征地实物调查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禁止农村土地流转,禁止抢栽、抢种花卉苗木,禁止抢搭、抢建构筑物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新增建设项目、花卉苗木和迁入人口等,一律不享受现有搬迁安置政策。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