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6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25〕18号 |
| [ 主题分类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69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25〕18号 |
| [ 主题分类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足石刻文创园附属设施建设 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足石刻文创园附属设施建设
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因实施大足石刻文创园附属设施建设二期项目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23〕5号)有关规定,并依据2025年9月2日区政府批复同意的《大足石刻文创园附属设施建设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现决定对三驱镇农具厂等4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本次征收涉及三驱农具厂等4户国有土地面积5367.4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269.03平方米。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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