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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25〕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发〔2025〕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 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因实施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项目需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23〕5号)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5月9日决定对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大足区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项目。

二、征收范围: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棠香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止,共计3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经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商议,权利单位自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无需产权调换。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单位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大足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二)现场办公电话:023—43406529。

(三)现场办公时间:09:00—18:00。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土地房屋补偿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55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收棠香街道清明桥水厂土地房屋补偿方案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235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23号)。为了实施清明桥水厂范围内的土地收储项目需要,依据20241119日区政府批准征收清明桥水厂土地房屋为征收项目,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现拟定本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补偿土地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宗地一:渝(2022)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030913号,证载坐落大足区棠香街道清明桥路259号,权利单位为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渝大水务分公司,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3342平方米,该宗地上有6个房地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1539.49平方米。

(二)宗地二:210房地证2015字第00866号,证载坐落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清明桥水厂第3幢),权利单位为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渝大水务分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280.29平方米,该宗地上有3个房地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531.65平方米。

(三)宗地三:渝(2024)大足区不动产第000768392号,权利单位为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渝大水务分公司,证载坐落大足区五星村5社(城南高压水池),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土地面积400平方米。

(四)宗地四:渝(2024)大足区不动产第000768320号,权利单位为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渝大水务分公司,证载坐落大足区五星村2126号,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土地面积1310平方米。

以上共计11个房地产权证,四宗土地面积共计30332.29平方米(45.4982亩),宗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071.14平方米,无证房屋585.15平方米。

二、征收土地房屋预评估情况

(一)9个房地产权证房屋预评估值:827.2554万元;

(二)容积比值小于1的空地预评估值:2665.7838万元;

(三)无证建筑物预评估值200.2327万元;

(四)构、附着物、供水管网预评估值2698.8138万元;

(五)设施设备预评估值520.1533万元;

(六)绿化预评估值119.1825万元。

预评估值合计7031.4215万元。

三、征收补偿费用情况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费额标准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23号)计算搬迁补助费、各项奖励补助费合计119.9925万元。

征收清明桥水厂共计补偿费7151.414万元。(大写:柒仟壹佰伍拾壹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四、事项

按评估报告与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渝大水务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7151.414万元,该笔补偿款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监管,按新建水厂工程进度分期转取补偿款。补偿款依据区土储中心与发展集团签订委托土地整治协议,由发展集团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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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府发〔2025〕9号办公室公告(红头)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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