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4-0011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4〕99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0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4-0011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4〕99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0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 (2021—2035年)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
(2021—2035年)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2021—2035年)
目 录
第一节规划总则....................................................
一、规划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规划原则....................................................
五、规划对象....................................................
六、规划范围和期限............................................
七、规划底图....................................................
八、规划目标....................................................
九、指标体系....................................................
第二节现状评估....................................................
十、现状建设概况..............................................
第三节需求预测....................................................
十一、需求预测.................................................
第四节选址原则与建设要求......................................
十二、选址原则.................................................
十三、一般建设要求............................................
十四、林地墓地复合要求......................................
十五、节地生态葬引导.........................................
第五节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
十六、规划统筹.................................................
十七、规划总体情况............................................
第六节分期实施规划..............................................
十八、分期实施.................................................
十九、阶段供地.................................................
第七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十、环境影响分析依据......................................
二十一、现状调查与评价......................................
二十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二十三、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第八节实施保障措施..............................................
二十四、政策机制保障.........................................
二十五、经费保障..............................................
二十六、管理机制保障.........................................
二十七、宣传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研究部署殡葬相关工作。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民〔2021〕215号)要求,区民政局牵头编制了《大足区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系统谋划我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布局和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区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公益性公墓等保底性设施与国土空间规划空间统筹,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新时代新重庆新征程的发展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加强规划统筹引领,优化我区公益性公墓设施布局,让群众“逝有所安,思有所依”。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土地供给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全区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
坚持多跨协同、规划统筹。优化完善跨部门协作和定期协调机制,深化“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加强规划统筹引领。
坚持公益惠民、群众受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公益属性,确保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加快实现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墓设施均等化。
坚持因地制宜、差异配置。鼓励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补足公益性公墓设施短板,对不同区域、不同安葬方式提出差异化配置要求。
坚持节约集约、生态绿色。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提倡厚养薄葬。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使用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二)文件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生态葬式评估体系报告》(民政部101研究所)
《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渝府办发〔2015〕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号)
(三)技术规范与标准。
《殡葬术语》(GB/T23287—2009)
《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重庆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DB50/T 535—2013)
(四)相关规划成果。
《重庆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次规划主要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规划布局。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遗体安葬的社会福利设施。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以盈利为目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葬、遗体安葬的集体福利设施。
规划范围为大足区行政辖区,面积1436平方公里。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采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2023年变更调查数据为规划底图。
构建大足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供给充足、功能完善、公益惠民、绿色环保的公益性公墓设施体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空间统筹,加快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结合大足区实际适时建设骨灰寄存建筑,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供给。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大足区为建设主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镇街为建设主体。聚焦群众期盼,以公益属性为导向,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设施科学有序建设。
结合大足区实际,制定差异化目标体系,逐步提高火化区人口占比,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服务全覆盖,新增公益性公墓应实行节地生态葬。
表1 规划指标体系表
单位:%
编号 |
指标名称 |
区域 |
现状值 |
目标值 |
指标属性 |
1 |
火化区人口占比 |
大足区全域 |
50 |
≥70 |
预期性 |
2 |
城市公益性公墓大足区覆盖率 |
大足区城区 |
0 |
100 |
预期性 |
3 |
农村公益性公墓大足区镇街覆盖率 |
大足区镇街 |
14 |
100 |
预期性 |
4 |
节地生态安葬率 |
大足区全域 |
0 |
100 |
预期性 |
备注:
1.火化区人口占比是指区县火化区人口数占辖区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
2.农村公益性公墓镇街覆盖率是指区县已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辐射范围内的
镇街数占辖区总镇街数的比例。
截至2023年底,全区建成经营性公墓2个,包括大足区长寿寨陵园、大足区双桥巴灵公墓;全区现状农村公益性公墓3个,包括大足区回龙镇灵鹤山公墓、大足区万古镇七宝山公墓、大足铁山镇盘龙苑公墓;全区尚无城市公益性公墓设施。
大足区长寿寨陵园: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黄桥村5组。于2013年前建设,占地面积20亩。
大足区双桥巴灵公墓: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龙滩园社区。于2013年前建设,占地面积30亩。
回龙灵鹤山公墓: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回龙镇幸福村四组大尖山。已建面积36亩。
万古七宝山公墓: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新石村8组黄沙滩。于2014年开始建设,已建面积91亩。
铁山镇盘龙苑公墓: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三寨村3组。于2014年开始建设,已建面积57亩。
设施类别 |
数量 |
公墓名称 |
承办 单位 |
公墓地址 |
民政审批文号 |
审批面积(亩) |
实际占地面积(亩) |
建设状况 |
经营性公墓 |
2 |
双桥巴灵公墓 |
大足区民政局 |
龙滩子街道龙滩园社区 |
渝民办﹝1999﹞70号 |
30 |
30 |
已建 |
长寿寨陵园 |
大足区民政局 |
宝兴镇黄桥村5组 |
渝民办﹝2001﹞12号 |
20 |
20 |
已建 | ||
镇级公益性公墓 |
3 |
铁山盘龙苑公墓 |
铁山镇 |
铁山镇三寨村 |
大足民发﹝2013﹞81号 |
100 |
57 |
已建 |
万古七宝山公墓 |
万古镇 |
万古镇新石村8组 |
大足民发﹝2014﹞37号 |
138 |
91 |
已建 | ||
回龙灵鹤山公墓 |
回龙镇 |
回龙镇幸福村 |
大足民发﹝2019﹞53号 |
300 |
36 |
已建 |
(一)服务范围。中心城区统筹配置城市公益性公墓。中心城区以外按镇街为单元配置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只接纳本镇户籍人口进行安葬。
(二)服务人口。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人口按城区(街道)范围的预测户籍人口测算,适当考虑流动人口系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人口按所在镇预测户籍人口测算,适当考虑返乡安葬人口系数。
(三)预测户籍人口。结合全区现状户籍人口和《重庆市大足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预测常住人口规模,按照135万人进行测算。
(四)年平均死亡率。全区年平均死亡率取值为7.54‰。
(五)累计死亡人口。按照预测户籍人口、年平均死亡率和服务时间,预测全区累计死亡人口约11.07万人。
(六)公益性公墓墓位需求量。总墓穴需求量=死亡人口+不可预计需求量。其中死亡人口为2035年大足区各镇街实际需求的墓穴数量,不可预计需求量按死亡人口15%进行测算,主要针对散埋乱葬平迁、外籍人员回乡安葬(10%)和其他不确定的因素(5%)进行死亡人口预留。预测2024—2035年死亡人口总计约11.07万人,预留15%的不可预计需求量,则最终墓穴和骨灰安置需求为12.73万个。
(七)亩均墓位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各镇街安葬习俗、用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片区的亩均墓位数。规划新建公益性公墓中,土葬墓穴数估算为120个/亩,火葬墓穴数估算为320个/亩。
(八)用地规模需求预测。用地规模需求预测总计约为530.44亩,其中土葬墓穴约占20%,用地面积约为212.18亩,火葬墓穴约占80%,用地面积约为318.27亩。
(一)严守“红线”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底线管控要求,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优先避让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充分论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严禁选址在地质结构不稳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此外,公益性公墓的界限充分考虑地形的因素和地块的连续完整性,保障后续具体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施工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确定选址。优先在安置需求较高区域周边,参照相关标准合理选址,与住宅区、村庄、学校、医院等敏感功能建筑保持适度距离。优先在交通便捷区域选址,但应避免沿线通廊造成不良视觉影响。优先在现状集中安葬点及其周边区域选址,共享基础设施,减少邻避影响范围。优先选用殡葬用地、废弃工矿用地、园地、草地、裸岩石砾地、空闲地等,并探索林地墓地复合利用。
(三)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区民政、规资、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村等基层力量进行现状摸排和规划选址,考虑群众意愿和需求,保障公益性公墓落地实施。
十三、一般建设要求
(一)规模控制。单个区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数适宜区间为1.5—6万个,用地面积约为60—240亩;单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数适宜区间为0.25—1.5万个,用地面积约为10—60亩。
(二)设计要求。
1.节约集约。应兼顾安葬容量与服务便利的要求,优先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充分依托现有公墓及设施,大力挖潜现有土地资源。合理设置骨灰安葬(放)设施空间,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建设骨灰寄存建筑,农村公益性公墓宜预留骨灰安放空间,根据当地殡葬习俗,结合地方实际适时建设骨灰寄存建筑。通过精细化设计、改造升级增加安葬(放)容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
2.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在满足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控制台阶、人行道路宽度减少交通硬化面积,防止公墓“白化”。
3.合理分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可以划分为接待服务区、骨灰(遗体)安葬区、配套设施区(如生态停车场、厕所、市政配套设施)等。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划分为骨灰(遗体)安葬区、配套设施区(如管理用房、厕所、市政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公墓应充分考虑祭扫停车需求,加强重点时段交通疏导,可利用道路局部拓宽拓展停车空间,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配建生态停车场。
4.景观设计。公墓景观设计应体现园林化特点,鼓励墓碑小型化、平面化、艺术化或不设碑,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原则上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70%,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60%。
5.墓穴设计。根据《重庆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安置骨灰的独立墓位(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0米。安置遗体的独立墓位(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4米。
林地墓地复合的项目原则上不改变林地用途,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不占天然林、不占公益林、不占国有林、不占优质乔木林的要求确定利用范围,林分属性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现场核实认定为准,科学控制数量和建设规模。充分体现人文、生态、节地要求,依山就势,尊重现有地形肌理,优化生态功能,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森林抚育或低效林改造,合理设计补植密度和位置。允许在树下建墓穴安葬骨灰或遗体,采取卧碑、二维码标识等纪念方式。
每个公墓应划定一定比例的区域作为生态安葬区。鼓励引导群众采用节地生态型安葬方式推动殡葬移风易俗改革。鼓励骨灰立体安葬、壁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资源的节地安葬方式。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形式。鼓励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等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形式。
(一)城乡统筹。打破城乡界线,实事求是解决公益性公墓安葬需求。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拓展至城区周边交通便利的镇街进行规划选址,并服务于镇街,所在镇街不再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区行政范围内原则上不新增农村公益性公墓,确需新建农村公墓的应单独论证。
(二)镇街统筹。对服务人口规模过小、耕地量大且分布广、生态环境敏感的镇街,可与周边镇街合并建设。对面积较大、天然地形阻隔交通不便、人口分片区集中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布点。
基于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大足区的实际情况,大足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呈“1+9”的总体空间格局(详见表3)。
“1”是指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总用地面积约121.32亩,即三驱镇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大足城区及三驱镇。
“9”是指9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总用地面积474.88亩。其中现状3处,即铁山镇盘龙苑公墓(服务铁山镇、季家镇)、万古镇七宝山公墓(服务万古镇、拾万镇、古龙镇)、回龙镇白鹤村公墓(服务回龙镇、宝顶镇、棠香街道农村、智凤街道农村、金山镇部分);规划新建6处,即宝兴镇公墓(服务宝兴镇、龙岗街道农村部分、龙水镇)、高升镇公墓(服务高升镇、中敖镇、高坪镇)、国梁镇公墓(服务国梁镇、雍溪镇)、石马镇公墓(服务石马镇、金山镇、玉龙镇、拾万镇)、邮亭镇公墓、珠溪镇公墓(服务珠溪镇、龙石镇、龙水镇)。
表3 大足区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一览表
序号 |
区县 |
公墓名称 |
公墓地址 |
规划面积(亩) |
公墓 类型 |
建设状态 |
服务范围 |
1 |
大足区 |
三驱镇城市公益性公墓 |
三驱镇月池村第四村民组 |
121.32 |
城市 |
新建 |
全区城市人口;三驱镇 |
2 |
珠溪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珠溪镇双滩村第九村民组 |
9.19 |
农村 |
新建 |
珠溪镇、龙石镇、龙水镇 | |
3 |
宝兴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宝兴镇黄桥村第三村民组 |
21.13 |
农村 |
新建 |
宝兴镇、龙岗街道农村部分、龙水镇 | |
4 |
高升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高升镇双牌村第四村民组 |
33.17 |
农村 |
新建 |
高升镇、中敖镇、高坪镇; | |
5 |
国梁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国梁镇阳光村第三村民组 |
29.94 |
农村 |
新建 |
国梁镇、雍溪镇 | |
6 |
石马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石马镇先锋村第一、三村民组 |
32.15 |
农村 |
新建 |
石马镇、金山镇、玉龙镇、拾万镇 | |
7 |
邮亭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邮亭镇东胜村第八村民组 |
36.33 |
农村 |
新建 |
邮亭镇 | |
8 |
铁山镇盘龙苑农村公益性公墓 |
铁山镇三寨村三组 |
86.01 |
农村 |
扩建 |
铁山镇、季家镇 | |
9 |
万古镇七宝山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万古镇新石村 |
190.64 |
农村 |
扩建 |
万古镇、拾万镇、古龙镇。 | |
10 |
回龙镇灵鹤山农村公益性公墓 |
回龙镇幸福村第四村民组 |
36.33 |
农村 |
扩建 |
回龙镇、宝顶镇、棠香街道农村、智凤街道农村、金山镇部分 | |
总计 |
596.20 |
—— |
—— |
—— |
本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至2025年公益性公墓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推进,启动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至2035年全面建成惠民、公益、生态、节地的区、镇街公益性公墓服务体系。
强化时序管控,滚动释放空间资源。城市公益性公墓以3—5 年为周期,分期分批进行公墓建设,未利用土地应先期维持原使用功能,每阶段单个公墓项目的供地规模不宜超过1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按实际情况可一次性办理用地手续,分期建设。
规划环境影响分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本规划中新增城乡公益性公墓分布在大足区各镇街,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6—18摄氏度,年降水量约为1181.4毫米,规划范围内的主要地貌为山地、丘陵、平坝,主要生态系统为城镇、农田生态系统,不涉及珍稀、濒危、特有、狭域野生动植物。本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主要涉及的地类为特殊用地、园地、国家公益林以外的林地,大部分规划范围无资源利用情况或水平较低,部分区域地表水存在农业、生活污染,为周边农业生产活动导致。部分设施选址缺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声环境影响方面,规划实施后,主要噪声来源为丧葬、祭扫活动产生的噪声,为阶段性或短时噪声,不会产生持续性影响。水环境影响方面,规划实施后,主要污水来源为生活污水、墓区墓位冲洗清洁废水等。大气环境影响方面,公益性公墓禁止燃放鞭炮、禁止焚烧祭品,规划实施后,主要废气来源为香烛燃烧废气和祭扫车辆汽车尾气。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方面,规划实施后,主要固体废弃物来源为安葬骨灰、遗体和生活垃圾。生态环境影响方面,本规划中新增城市公墓总量不多,农村公墓规划用地规模较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建议公墓建设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推山砍树,采用本土树种,减少对当地物种栖息地、生境影响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设施内部生态环境通过植物多样性配置、提高绿化率指标等措施逐步恢复。社会环境影响方面,规划实施后,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布局更合理,可有效缓解散埋乱葬、违规占耕占林、违规祭扫引发森林火灾等现象,节约集约用地,为城乡低收入居民提供兜底性丧葬服务,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为重庆市社会稳定做出重要贡献,社会正效益非常明显。
声环境影响方面,在特定的祭扫时间段,划定固定区域,通过建筑隔声、植物隔声、距离衰减后,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不大。水环境影响方面,需对生活污水、墓区墓位冲洗清洁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大气影响方面,建议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统一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祭扫香烛,并控制使用总量。祭扫使用车辆产生的尾气排放产生量小,且时间短暂,不会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方面,由于骨灰是特种有毒固体废弃物,可通过无害化处理后安葬、生态深埋或撒散处理。土葬公墓的遗体经无害化处理、棺材经防腐处理后深埋。日常运行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进入垃圾综合处理厂进行处理。固体废弃物都可得到安全、妥善的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生态环境影响方面,建议公墓建设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推山砍树,采用本土树种,减少对当地物种栖息地、生境影响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设施内部生态环境通过植物多样性配置、提高绿化率指标等措施逐步恢复。
(一)坚持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的公益属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严格禁止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并参与收益分成,严控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规划成果的传导与衔接。按照本规划提出的目标、指标等要求落实。对已确定规划选址的项目,逐级落实和细化规划用地边界。对清单化管理暂未确定选址的项目,在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中确定选址边界。
(三)用地保障和手续办理。城乡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面积不得减少。用地边界确有调整需求的,可论证后在本行政区内重新选址,并征求民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大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庆市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获批前,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由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作为征转和用地许可的规划依据。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采取单独选址方式报市政府审批,按《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渝规资〔2021〕16号)流程办理征收、划拨等用地许可手续。农村公益性公墓按乡村公共设施类利用集体用地指标,纳入村庄规划统一编制或进行单个地块规划编制,报区政府审批,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农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实施依据。
(四)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强化民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职责,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禁止非土葬区人口跨区域土葬。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益性公墓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侧重衡量职责履行、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内容,把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积极争取政府建设资金。要坚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积极争取公益性殡葬设施中央资金支持。民政部门积极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保障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强公墓建设经费投入监督,避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二)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投资。鼓励各级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城乡公益性公墓投资和后期运营,公墓收益可作为公益性公墓扩建和新建。
(三)对地方财政薄弱地区给予经费倾斜。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地形条件差建设成本高、地方财力较弱的地区予以经费倾斜,稳步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公益性殡葬服务保障水平。
(一)创新管理手段。本规划成果纳入我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益性公墓日常信息采集、安全监督和运营管理。
(二)加强收费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公益性公墓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
(三)防范安全事故。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加强行业引导。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