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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3-00133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3〕110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1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3-00133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3〕110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1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 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
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龙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与龙水镇完成行政权力交接工作,细化明确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承接机构、移交方式等;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和
赋权执法事项清单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3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双桥经开区消防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双桥经开区消防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双桥经开区消防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双桥经开区消防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18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双桥经开区消防大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1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18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19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20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1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22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2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24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2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26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27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8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2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30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3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32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33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