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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2-00211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22〕14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2-00211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22〕14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22149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事故分级 5

2 组织指挥体系 7

2.1 组织指挥机构 7

2.2 现场指挥机构 7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8

3.1 预防 8

3.2 监测 8

3.3 预警 8

3.4 信息报告 10

4 应急响应 11

4.1 响应分级 11

4.2 响应措施 12

4.3 响应终止 14

5 后期处置 14

5.1 善后处置 14

5.2 事故调查 14

5.3 总结评估 15

6 应急保障 15

6.1 组织保障 15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15

6.3 通信保障 15

6.4 交通保障 16

6.5技术保障 16

6.6 资金保障 16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6

8 附则 17

8.1 预案管理 17

8.2 预案解释 17

8.3 预案实施 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区境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局部器官残疾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沉积水平1000 Bq/cm2,或沉积活度100 Bq/cm2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特别

重大

5.0E+15Bq

3 km2

1.0E+13Bq

1.0E+14Bq

25000D2

重大

5.0E+15Bq

5.0E+14Bq

3 km2

0.5 km2

1.0E+13Bq

1.0E+12Bq

1.0E+14Bq

1.0E+13Bq

25000D2

2500D2

较大

5.0E+14Bq

5.0E+11Bq

0.5 km2

500 m2

1.0E+12Bq

1.0E+11Bq

1.0E+13Bq

1.0E+12Bq

2500D2

2.5D2

一般

5.0E+11Bq

500 m2

1.0E+11Bq

1.0E+12Bq

2.5D2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响应等级成立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1)。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应急救援力量到达后移交指挥权。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铀(钍)矿开发利用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

3.2 监测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立即按规定分别向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报告。

3.4.2 报告内容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

3.4.3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级、级、级、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政府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并对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区生态环境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需向市政府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发企事业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区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属地镇街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区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其中,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及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 通信保障

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 交通保障

区交通局要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充分运用辐射环境监测、辐射防范、清洁解控、受照人员外照剂量和内照剂量快速估算、医疗救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等各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辐射监测、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能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和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8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经开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经开区办公室、区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区应急局、区经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作出有关应急处置决定。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气象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区级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协调举行新闻发布会。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因辐射事故导致生态破坏的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区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应急生活物资。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负责做好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放射性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林业局: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区生态环境局的牵头下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区经信委、经开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大足区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经开区办公室、区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和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

综合协调组

应急监测组

污染处置组

医学救援组

应急保障组

舆论引导组

社会稳定组

善后工作组

调查评估组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经开区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经开区应急局牵头,公安及事发地镇街等参加。

成员: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参加。

成员: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参加。

成员:区卫生健康委,区有关医疗单位参加。

成员: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牵头,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发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和事发单位参加。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参加。

成员:区公安局牵头,区商务委、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参加。

成员: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参加。

成员: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等参加。

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处置建议,对污染区域隔离、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职责:负责事故放射源和被污染物品的收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职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辐射事故引发食品安全事件。

职责:做好受影响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配送、存放;提供交通、通信保障。

职责: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职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治安管控。

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开展人员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区政府办公室:43768676

区应急局:43768719

区委网信办:43769055

区财政局:43722083

区经济信息委:43762494

区交通局:43720975

区农业农村委:43722062

区商务委:43722247

区公安局:43722004

区民政局:43722882

区人力社保局:43722054

区生态环境局:43722169

区水利局:43722868

区卫生健康委:43722182

区林业局:43722238

经开区应急局:43330261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43393827

经开区经发局:43332142

区委宣传部:43769080

区市场监管局:43780078

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43720986

区气象局:43722159

区消防救援支队:43730119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43334720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10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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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大足府办发〔2022〕149号办公室通知(红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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