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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2-00194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22〕12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2-00194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22〕12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大足府办发〔2022129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3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审 核 稿

目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工作原则 5

1.4 适用范围 6

1.5 灾害分级 6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应急组织机构 6

3 预防、预警 8

3.1 风险源识别 8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8

3.3 预防准备 9

3.4 预警分级 10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11

3.6 预警行动 11

3.7预警发布流程图 12

4 应急响应 13

4.1 响应分级 13

4.2 先期处置 13

4.3 启动条件 13

4.4 启动程序 17

4.5响应措施 17

4.6响应调整和终止 20

4.7后期处置 21

4.8应急响应流程图 22

5 应急保障 23

5.1 制度保障 23

5.2 通信保障 23

5.3 队伍保障 23

5.4物资保障 23

5.5交通运输保障 23

5.6医疗卫生保障 24

5.7供电保障 24

5.8治安保障 24

5.9经费保障 24

5.10社会动员保障 24

5.11技术保障 24

5.12避难场所保障 25

6 培训与演练 25

7 附则 25

7.1 预案管理 25

7.2 预案解释 26

7.3 预案实施 26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7

2.名词术语解释 32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33

4.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8

5.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38

6.大足区水系图 41

7.防洪重点区域及薄弱环节风险点指标 42















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我区水旱灾害风险,保证全区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科学、高效、有序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护岸垮塌、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四级(Ⅳ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1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立大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大足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水利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水利局、经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区防指下设大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1.2 基层防汛抗旱机构

各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区防指领导指挥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2.1.1.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1.1.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区政府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具体负责灾险情应对工作。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4)。

区防指成立由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见附件5)。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镇街、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水利部门应将重要雨情、水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送区政府减灾办和区防办。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区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每24小时上报一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相关镇街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干旱灾害信息至少每10日报告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 .2.4 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3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照每年度大足区防汛抗旱工作要点,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汛前及时完成党政领导“双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制”和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以下简称“三个责任人”),明确“三个责任人”工作职责。

3)工程准备。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各类涉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4)预案准备。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5)队伍准备。加强对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退役军人救援队、蓝天救援队等社会应急队伍的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6)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各镇街、相关部门、区防办每年汛前更新一次救灾物资信息。

7)督查检查。按照镇街及部门自查、区级督查的原则,对镇街、部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队伍等重点进行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见附件1)。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1)会商研判:Ⅰ级预警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Ⅱ级预警由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Ⅲ级预警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组织会商,Ⅳ级预警由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2)预警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指在水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防指发布,确有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直接发布。区级发布的Ⅲ级、Ⅳ级预警,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区气象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轨道、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3 .7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街、村(社区)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按流程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存在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Ⅰ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同一河流3个城集镇降雨量达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之一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或可能出现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6)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77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13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8)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3.2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同一河流3个城集镇降雨量达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之一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三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将局部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溃坝,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城区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全区36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7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3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指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3.3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同一河流3个城集镇降雨量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之一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将局部发生超警戒洪水或3条河流将同时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区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灾害,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重点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2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36个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7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3.4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3)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之一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或预报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一个流域之外的沿河集镇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1条以上中小河流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区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万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一般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险情;或一般镇街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2个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36个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7个以上镇街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指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4.4 启动程序

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决定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由市防指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由市防指直接启动。

4.5响应措施

4.5.1 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区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应急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镇街,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涉河景区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视情请示上级给予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指导、支援。

12)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5.2 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根据事态发展可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应急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专项现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根据事态发展可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密切监视监测雨情、水情、旱情、险情,排查隐患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2)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成灾害处置方案。

3)预警涉及镇街和部门加强涉险区域部位的巡查防守。利用自有队伍和物资,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防办前置救援队伍和物资。

4)专项现场指挥部视情按区防指形成的灾害处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区级应急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5)预警涉及镇街、部门按专项《防洪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6)按规定及时报送和发布信息。

7)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6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区防指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区防办报请区政府同意宣布响应终止。上级指挥机构可以调整下级指挥机构的响应。

4.7后期处置

4.7.1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镇街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4.7.2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 .8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保障

应急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5.4物资保障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镇街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区公安局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7供电保障

国网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8治安保障

事发地镇街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区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9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10社会动员保障

区防指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5.11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应急管理专家库、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应急管理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区防指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应急管理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见附件5)。

5.12避难场所保障

区、镇街、村(社区)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与演练

区防办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镇街相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区、镇街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镇街每年至少开展1次防汛抗旱综合性演练,洪旱灾害易发区域街镇每年应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进行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演练,一般12年开展1次。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2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名词术语解释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5.应急管理防汛抗旱专家组成员名单

6.大足区水系图

7.防洪重点区域及薄弱环节风险点指标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水灾害(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2.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之一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水灾害(Ⅱ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多个镇街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水灾害(Ⅲ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2.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龙水镇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5.洪水造成区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水灾害(IV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3.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洪水造成区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干旱灾害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二、预警分级

(一)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预计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的趋势。

2.过去48小时4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玉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36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7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3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以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上级防指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预计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城区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2.过去48小时4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12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36个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7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上级防指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黄色)水旱灾灾害预警的事件。

Ⅲ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橙色)预警:

1.预计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城区超过警戒水位洪水,或沿河3个城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2.过24小时3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412个镇街发生中度以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上级防指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Ⅳ级(橙色)预警:

1.预计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沿河城镇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2.过去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有镇街发生轻度干旱,69月期间连续10日内、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上级防指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6.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7.重点镇:防洪、地质灾害重点镇街,市级(龙水镇),区级(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雍溪镇、回龙镇、拾万镇、珠溪镇、三驱镇)。

8.一般镇。除重点镇以外的镇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指挥部及

成员单位

防汛抗旱职责

1

区防汛抗旱

指挥部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政府常务副长任指挥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政府公室联系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委、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订本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

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导监督各镇街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防汛抗旱规划,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洪旱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
2.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人武部

1.负责组织协调驻足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2.
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
3.
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4.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委网信办

1.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
2.
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教委

1.负责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
2.
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指导全区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公安局

1.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0

区民政局

1.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
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1

区财政局

将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2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全因水旱灾害引发的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3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和城市内涝防范应对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4

区城

1.负责做好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5

区交通局

1.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6

区水利局

1.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2.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3.
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4.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
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6.
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
7.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7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

2.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3.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工作;
4.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8

区商务委

1.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
2.
组织和协调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
3.
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4.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9

区文化旅游委

1.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
2.
组织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洪工作及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3.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0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
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

3.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
4.
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
5.
及时向灾区调运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6.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1

区应急局

1.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洪旱灾害应急救援;
4.
组织指导较大及以上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5.
承担区应对较大及以上洪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7.
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8.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1

区国资委

1.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
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地方水电、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3.
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4.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区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区气象局

1.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
2.
汛期及时对全区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
3.
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
4.
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区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5.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4

区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发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5

国网区供电公司

1.负责所辖区域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6

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
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附件4


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5


应急管理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

应急管理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人员性质

职称

工作单位(全称)

职务(职级)

主要从事工作

联系电话

备注

1

谢文江

本科

公务员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四级调研员

应急管理

15023031466


2

田晓东

本科

参公人员

\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区水利局党委委员、执法支队长

火灾防治、防汛抗旱

13368357928


3

本科

事业人员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指挥中心

副主任

火灾防治、防汛抗旱、应急指挥

19112981858


4

黄为威

本科

参公人员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级主办

火灾防治、防汛抗旱

13368202666


5

黄勇

大专

参公人员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水害防御科科长

水旱、灾害防御

13883173953


6

周大尚

本科

事业人员

水利管理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大足区三驱片区水利站

重庆市大足区三驱片区水利站副站长

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

15086718699


7

甯光莉

本科

事业人员

水环境监测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水环境监测站

区水利局水环境监测站站长(专业技术7级)

水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

13883704815


8

张锐

本科

参公人员

水利电力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区水利局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水利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概预算(造价)

13983839298




附件6


大足区水系图













附件7


防洪重点区域及薄弱环节风险点指标

序号

断面

所在河流

区县

警戒水位

重现期

保证水位

重现期

防洪水位

高程系统

水位

流量

水位

流量

水位

流量

重现期

依据

1

中敖水文站

濑溪河

大足区

379.39

348

10年一遇

379.83

452

20年一遇

380.42

601

50年一遇

《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水文测[2011179号)、《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

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三驱水文站

窟窿河

大足区

369

696

20年一遇

369.74

796

30年一遇

370.49

923

50年一遇

3

曹家水文站

淮远河

大足区

271.42

455

10年一遇

272.07

593

20年一遇

272.73

789

50年一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95印发

      27    




文件下载:

大足府办发〔2022〕129号办公室通知(红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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