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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789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21〕129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成文日期 ] 2021-09-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789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办发〔2021〕129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成文日期 ] 2021-09-1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 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

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清单管理

《清单(2021年版)》中列出涉及区县41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由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凡未纳入《清单(2021年版)》涉及区县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2021年版)》统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公布。

三、加强服务监管

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梳理本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推进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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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府办发〔2021〕129号办公室通知(红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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