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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49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1〕54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9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49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办发〔2021〕54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9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完备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
完备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完备性审查规定》,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足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决策前完备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报送上会材料的完备性,督促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决策前相关程序,提高区政府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被纳入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以及依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纳入的其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完备性进行审查,督促决策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决策前相关程序,完善有关佐证材料。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本制度中审查内容的履行与落实。
第四条 完备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被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材料;
(二)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汇报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征求意见情况、论证会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说明中应当包括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涉企决策事项征求企业意见情况、民意调查情况、召开听证会情况等),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征求相关镇街、职能部门意见的,提交相关镇街、职能部门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2.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提交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提交民意调查报告;
3.召开听证会的,提交听证纪要。
(四)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材料;
(五)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八)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区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十)需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情况说明;
(十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情况说明;
(十二)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各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当按要求填写《大足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完备性审查表》(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足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完备性审查表
决策事项 |
| |||
决策承办单位 |
| |||
承办单位 经办人 |
|
联系方式 |
|
|
审查事项 |
具体要求 |
履行情况 |
|
佐证材料 |
被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材料 |
依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纳入的其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是否应当提供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是□否□ |
相关请示及区领导签发批文 |
征求镇街、 部门意见情况材料 |
决策事项涉及镇街、其他部门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镇街、部门意见 |
是否应当征求镇街、部门意见 是□否□ |
是否已征求 是□否□ |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及佐证材料 |
公众参与情况材料 |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
是否需要公开 是□否□ |
是否已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是□否□ |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及佐证材料 |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 |
是否涉及企业等特定群体利益 是□否□ |
是否已听取企业等特定群体意见 是□否□ |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包括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及佐证材料 | |
审查事项 |
具体要求 |
履行情况 |
|
佐证材料 |
公众参与情况材料 |
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进行民意调查 |
是否需要进行民意调查 是□否□ |
是否已进行民意调查 是□否□ |
民意调查报告,并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中说明民意调查情况 |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 是□否□ |
是否已召开听证会 是□否□ |
听证纪要,并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中说明情况 | |
专家论证 情况材料 |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
是否需要论证 是□否□ |
是否已论证是□否□ |
论证报告,并在汇报说明中说明情况 |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材料 |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供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
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是□否□ |
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是□否□ |
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在汇报说明中说明情况 |
风险评估情况材料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 |
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是□否□ |
是否已进行风险评估 是□否□ |
评估报告,并在汇报说明中说明情况 |
决策草案 送审稿及其 汇报说明 |
汇报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征求意见情况、论证会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决策草案送审稿及汇报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征求意见情况、论证会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风险评估情况) |
审查事项 |
具体要求 |
履行情况 |
|
佐证材料 |
上位法依据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上位法依据 |
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报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承办单位应提交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合法性审查意见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区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区司法局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情况材料 |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
均需提交 |
是否已提交 是□否□ |
情况说明 |
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情况材料 |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出台前向其报告 |
是否需要报告 是□否□ |
是否已报告 是□否□ |
情况说明 |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