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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19-194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19-09-20 |
[ 成文日期 ] | 2019-09-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19-19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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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19-09-20 |
[ 成文日期 ] | 2019-09-20 |
[ 有效性 ] |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大足府发〔2019〕21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52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大足区外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大足区户籍,或本人在大足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在大足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为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接收,2018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18年11月底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8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19年2月底前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查后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政府将当年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区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区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区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市管驻区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区政府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人民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的安置任务。区政府安置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区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录用(聘用)市内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武装干事职位空缺时,可以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鼓励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区由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把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筹划好、落实好,确保在新体制、新机制下取得新成效。
(二)要严密组织接待转运。各驻足部队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等单位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
(三)要坚决完成安置任务。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和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规政策,分别拿出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类国有企业要提供便于退役士兵生活和发展的岗位,保证退役士兵能够享受同等人员待遇;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或无故拖延执行区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严禁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临时用工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201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要抓好职业教育培训。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丰富内容,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性。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健全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不同层级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区内高等职业院校单列计划,择优招收退役士兵。
(五)要积极扶持就业创业。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要组织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鼓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支持退役士兵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调推动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要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挂钩,作为社会诚信体系评价和双拥工作创建“一票否决”内容。要健全退役士兵服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实人员力量,提升工作能力水平,改进服务保障质量。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建立完善政策落实巡回督导机制,对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全区各有关单位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武装部
2019年9月6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