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足府发〔2022〕1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我市关于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对2012年至2021年10月底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77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3〕7号)等8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拟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重庆市大足区拟废止的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1.《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3〕7号)
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6〕41号)
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6〕148号)
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7〕15号)
5.《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8〕8号)
6.《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8〕53号)
7.《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10号)
8.《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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