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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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过程管理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853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1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方案审批

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749号)要求,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中专章说明,其中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在报送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时,禁止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严格招标深度条件

(一)明确审批招标类别。工程项目应分别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业跨度过大的项目依法招标。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擅自变更招标方案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不得备案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规范委托招标代理行为。工程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在完成可研、初设、概算、施设和预算批复后达到招标条件,招标人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项目勘察、设计服务招标,自招标人取得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后,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或预算批复后,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施工类项目按照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本行业未颁行范本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背离范本和相关规定编制,提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出具备案意见。区发展改革委自收到行业部门备案意见1个工作日内,根据行业部门的备案意见决定是否备案招标公告,未发现项目或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立即备案招标公告;存在重大偏差的,责成纠正或重新编制招标文件。

(五)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经备案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统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同时发布,时间自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

因答疑、补遗重大失误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或严重违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由综合监督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导致招标项目超过法定最短期限延期开标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发展改革委逐项倒查并予以通报。

(六)规范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项目施工和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投资概算批复意见和依法审定的预算。依法审定的预算原则上1000万以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1000万以上至5000万以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5000万以上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最高限价在投标截止15日前公布,不足15日的则顺延开标时间并予以公告。

(七)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成员,组建评标委员会。拟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要求,与答疑、补遗一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标专家在开标截止时间当天抽取,抽取全过程应有行业监督部门见证。

(八)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行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计类项目,招标人可指派12名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其他类别项目原则上不指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被指派的招标人代表需持有招标人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对应的专业知识水平。

(九)规范开标、评标、封标行为。区公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截止1小时前,将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补遗、答疑等资料一次性送入评标室备用。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及地点,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后,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指派人员主持召开开标会,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始唱标,如实记录开标情况。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的设计类、监理类项目,开启的技术资料由监督人员当场用编码机进行随机编码。

评标专家到达后,出示专家证或本人身份证,经监督部门代表核实身份无误后,进入评标室。

已开启的投标资料封存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部门代表共同监督下送至评标室固定位置存放,由评标专家在资料存放处自行取阅,除专家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同时离场,关闭评标室门禁,任何人员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室内。

评标委员会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有清单计分的,将投标人清单计分和得分情况,在评标结束后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表》一并公布。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以免提呼叫的形式,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询问相关人员。

评标过程中有废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对废标情况进行详细的书面说明。

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专家集体签字完成后,方可开启门禁,评标即告结束。经行业监督部门代表签字认证的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介挂网公示不少于3日。

评标结束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所有投标文件在交易中心进行封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封标情况进行登记,封标钥匙由招标人保管。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有权机关或招标人依法核查需要查阅、复印的,按交易中心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在公示期满后开封;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相关监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确定启封调查核实。

(十)规范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标人不得无故拖延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或异议的以及投诉事项经调查确认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规范重新招标行为。项目经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变更招标方式。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

区公共交易中心要为全区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要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要周密准备评标现场特别是评标室所需的饮用水、A4纸、编码机、签字笔、计算器、封标密封条、打印机(2台)等用品,同时确保备份。要加强项目在网站的公告、公示管理,规范保存评标后的封存资料,完善招标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

交易场所因管理制度不健全、开评标准备不周全,导致评标活动发生混乱或评标过程中人员擅自进出评标室的,由相关监督机构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标后管理工作

(一)规范合同签订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要求或另外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精神的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严格招标人管理责任。招标人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纪律,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接受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职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以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禁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者随意变更设计。针对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在建项目的巡查检查,监督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督促实行“押证施工”等管理措施,对不履行合同者依法查处,逐出招标投标市场。

(三)加强综合指导协调。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开展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招标投标交易管理的专项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四)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严格执行《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投诉的,需将符合上述要求的投诉材料原件拍照或扫描后发送相关监督部门或招标人,未补正上述材料的口头、电话或个人普通邮件投诉不予受理。

(五)规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业主以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实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随意变更设计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依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25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公示平台上公示,将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纳入招标投标黑名单。

代理机构违背招标投标规定及本文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取消25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将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纳入招标投标黑名单。

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6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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