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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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进一步推进企业

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910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重庆市大足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解决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可预期性;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一)重庆市大足区范围内登记的已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款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及第3款、第5款中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以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一)公告时间。

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公告方式。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进行公告。

四、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申请材料。

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分支机构提交所隶属企业盖章的《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已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企业不再提交全体投资人(发起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文书材料(相关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可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登记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登记系统,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各方权利保护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