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医药产品集中采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148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举办医疗卫生单位医药产品采购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19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活动应遵循政府主导、信息公开、流程透明、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 药品、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等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活动,统一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药饮片等的采购,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可暂不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单位医药产品,由大足区药品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集中统一采购。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可由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自行采购,由“联合体”统一支付货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由所在镇街医疗卫生单位代购。
第二章 会员联合体
第五条 重庆市大足区药品采购服务与基本药物制度管理中心代为行使“联合体”职责,辖区内所有政府举办医疗卫生单位为“联合体”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合体”职责:
(一)为成员单位在药交所代理注册买方会员;
(二)组织成员单位遴选本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
(三)组织成员单位在临床药学专家指导下,遴选适合本区使用的医药产品品规;
(四)组织成员单位采用多种形式与卖方会员进行议价,并代表成员单位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药品电子采购合同;
(五)督促并汇缴成员单位医药产品采购货款;
(六)督促、监管成员单位履行合同。
第七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
(一)为本单位在药交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联合体”成员单位资格;
(二)代表本单位推荐本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
(三)代表本单位推荐适合本区的药品品规、价格及厂家;
(四)代表本单位及所辖村级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向合同约定的配送方会员提交药品采购订单,并负责药品收货确认与发票收票确认;
(五)负责督促所辖村级医疗机构按时支付医药产品采购货款,并与本单位货款一并按时汇缴至“联合体”药品采购资金专户;
(六)负责对不履行合同的医药产品卖、配方会员进行投诉与举报。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八条 药品采购活动统一由“联合体”代表成员单位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药品电子采购合同,成员单位再按照合同要求向配送会员提交采购订单。备案采购除外。
检验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由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直接与卖、配方会员签订三方电子采购合同,并依据需求向配送会员提交采购订单。
医药产品电子采购合同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但也可以根据对所购品规质量、价格把握情况,确定合同有效时限。
第九条 “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遴选配送会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配送会员所能配送的品规覆盖范围,必须满足全区用药需求;
(二)坚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适度控制配送企业数量;
(三)公开透明。遴选出的配送会员要通过药品交易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遴选药品,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一品三型两规原则。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二)在满足全区用药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与医保目录内的品规;
(三)价格控制要以能保障质量和供应为前提,并与医保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四)基本药物主要由基层医疗机构推荐,非基本药物主要由区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只推荐特殊用药)推荐,特殊用药主要由专科医疗机构推荐;
(五)新增品规推荐工作一般每季度一次;
(六)在同等条件、并满足医疗需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重庆本地企业产品。
第十一条 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应占本单位药品采购总金额的90%(精神病院85%)以上,且所采购非基本药物应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区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应占本单位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疾病控制中心30%)以上。
第十二条 配送会员配送医药产品,自“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交订单之时起,急救医药产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医药产品24小时内送达。自行协商配送时间的除外。
第十三条 医药产品送达“联合体”成员单位指定交收仓库后,“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当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且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医药产品退货流程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收细则》执行。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交易货款由“联合体”负责汇缴至药交所结算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并通过药交所结算系统进行货款支付。
第十六条 医药产品交收后,发票最迟于次月5日前送达“联合体”成员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在收到发票当日,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票确认。
第十七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当月收票的医药产品货款,应于当月月底前向“联合体”药品采购资金专户支付。
“联合体”汇缴货款至药交所结算中心药品采购资金专户时间,从收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八条 发生符合药交所规定的退货情况的,其退货货款结算应在该合同应付货款结算之后进行,并实行应收应付分离和操作流程分离。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30%,拨付到“联合体”成员单位(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购药款项;“联合体”成员单位(定点服务机构)应委托“联合体”代收上述款项。
第二十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的应收、应付款项由“联合体”进行代收代付。
第五章 村级医疗机构药品代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医疗机构订购药品,应统一向所在镇街卫生机构提交订单(送纸质件或发送电子邮件)。
第二十二条 村级医疗机构向镇街卫生机构订购药品记录(药品订单)内容应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提交时间、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医疗机构所在镇街卫生机构,可通过本院HIS系统为所辖各村级医疗机构建立虚拟药房(或药库),将为村级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纳入医院药库统一管理。村级医疗机构领取药品,通过出库(或移库)方式实现。
第二十四条 镇街卫生机构向村级医疗机构发出药品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含药品通用名、厂商、剂型、规格、数量、价格、批号、效期、出库时间、收货人签名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代购药品到货后,镇街卫生机构要及时分别为村级医疗机构生成发出药品记录(出库记录),并通知村级医疗机构领取。
第二十六条 村级医疗机构当月签收的药品货款应于当月月底前向镇街卫生机构支付。
第六章 备案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临床必需医药产品未在药交所挂牌,或者有挂牌但未与“联合体”签订药品电子采购合同,或者有合同但不供货,且无替代产品的,可以实行备案采购。
紧急情况下,可先采购,再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医药产品备案采购由成员单位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挂牌但未与“联合体”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或者签订有电子采购合同但不供货,且有同品规其它厂牌药品挂牌的,按交易规则中“无合同下定单”方式采购。
(二)与线下供货相比价格过高,且无法通过线上议价方式大幅降价的,可直接与配送会员议定价格并下达采购订单。
(三)未在药交所挂牌的,医疗机构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备案采购系统中填写备案采购信息(包含采购医药产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厂牌、议定的采购单价、数量、备案采购理由等),直接向配送会员下达采购订单。
(四)订单下达后,配送会员按照相关规则进行配送,医疗机构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交易结算细则》的相关规定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收货及结算(无法在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医药产品备案采购采用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监管方式(急救等特殊情况可先采购后备案)。“联合体”应定期组织医药产品采购和药学专业人员对医药产品备案采购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章 行业作风管理
第三十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接受药商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接受与采购挂钩的捐赠资助,不得参加药商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商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药商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在与药商签订药品电子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为减轻药商通过影响医生处方提高其药品销量,鼓励成员单位对用量大的抗生素、中成药、营养性及辅助性用药,实行年度定量采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线下采购医药产品,或者恶意拖延收货、收票网上确认时间的,由区卫生计生委、区纠风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与区级医疗机构药事服务工作考核,应将擅自线下采购,以及拖延收货、收票网上确认时间与超期支付医药产品采购货款,纳入扣分内容。
第三十四条 卖方会员是医药产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医药产品电子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供货、不配送情况,由卖方会员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配送会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超期响应、超期配送累计超过10次,或者不响应、不配送累计超过3次的,将被永久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第三十六条 卖、配方会员违反本办法行业作风管理有关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业作风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卫生计生委、区纠风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分支机构采购医药产品,可参照村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代购方式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重庆市大足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