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大足府发〔2014〕36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区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壮大,不断提高建筑业综合竞争力,现就扶持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138”发展战略,加大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着力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建筑业的对外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区内注册建筑企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上缴税金6亿元。培育2家产值超20亿元、5家产值超10亿元、10家产值超5亿元的规模骨干龙头企业。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一级建造师达到240人,二级建造师达到660人,年培训各类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3500人。建筑施工100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培育品牌企业
1.扶持龙头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大足区的施工企业年度入库税金(含所得税)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区财政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纳税前5位的,第一名奖10万元,每递减一位减1万元。
2.鼓励企业走出去。注册地在大足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承包工程,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外地产值在本地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为基数,3年内,按照每年实际所纳外地产值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同口径区级所得部分超过基数部分的50%由财政专项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3.支持企业晋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奖励10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对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项资质按奖励主项资质的50%予以奖励。
4.鼓励外地品牌企业落户大足。外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到大足注册或在大足新注册同资质的,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一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一级)凡当年上缴本地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以上、二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大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可用部分的50%由财政专项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激励企业创新
5.激励企业规范管理。注册地在大足的建筑企业建设自用型办公场所及基地的,所有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入库后,区财政按同等金额给予补助(五年内不得转让并改变用途,如转让或改变用途需退回所给补助)。二级以上施工企业,推行企业标准化建设,达到企业标准化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补助2万元;在企业实行ISO9001认证成功的补助5万元。
6.鼓励企业建设优质工程。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总承包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补助1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补助8万元;获“巴渝杯”、“三峡杯”、“市政杯”的,补助5万元;获“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补助10万元,获“市级文明工地”的补助5万元。同一项工程只补助1次,可按最高级别进行补助。
7.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本区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工法、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企业独立编制的被列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或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每项分别补助5万元和3万元。
(三)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8.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提高建筑企业综合授信额度。
9.扩大社会融资。拓宽企业施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资扩股,依法吸纳社会自然人资金。鼓励组建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区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10.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建筑业企业强强联合和优良资产重组。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土地、房产等相关费用在入库后,区级实得部分由财政安排给企业,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入库后,区财政按同等金额给予补助。
(四)扶持企业减负增效
11.减免企业负担。注册地在大足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大足区范围内社会法人投资项目,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项目业主缴纳的其他各项保障金均可减半收取或打包收取(项目业主未进入过黑名单),对本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按规定须缴纳的民工保障金也可减半或打包收取(施工企业未进入过黑名单)。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12.鼓励企业引进智力。支持建筑施工企业与高校合作、联合组建技术中心,建立建筑业企业、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建筑从业人员培训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13.鼓励企业培养实用型人才。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培养实用人才,采取适当方式对企业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根据其实际水平推荐考试、组织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六)加强建筑业监督管理
1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反建筑业法律法规、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5.规范招投标行为。依法严惩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单位不得提高资质、业绩等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执行招标资格审查制,参加政府性项目投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提供本人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限制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参与招投标。
16.落实激励政策。根据企业税收、产值、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每年由区政府评选表彰十强建筑企业。各项奖励资金兑现由区城乡建委牵头,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拟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对拟将注册地址从大足外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按本意见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和补助退回后才能办理外迁手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