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申报稻谷产业集群项目的通知》文字解读
我区稻谷产业集群项目,尚结余中央资金250.41万元,为加快推动稻谷产业发展,特在水稻生产(稻+)集中连片区域,支持稻谷产业的烘干、仓储、加工和品牌打造等环节。请各镇街严格按照国家稻谷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稻谷产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申报稻谷产业集群项目。
一、制定意义
为补齐我区水稻生产中的短板弱项,加快推动我区稻谷产业发展,现聚焦稻谷设施完善、技术推广与产业链延伸,多措并举提升稻谷产能与品质,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主体
在大足区内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稻谷生产、加工仓储、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具有良好成长性;
2.从事水稻生产的主体生产规模100亩以上,集中连片建设优先;
3.积极带动就业,有切实可行的产业联农带农机制;
4.具有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自筹资金配套等能力;
5.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补助标准
1.补助原则
按照国家稻谷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要求,本项目仅支持稻谷类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同一项目(或设施设备)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单个主体申报项目补贴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含)。
2.补助标准
农业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25%进行补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50%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
申请项目补助的经营主体,补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烘干、仓储、加工、品牌打造等方面。
4.负面清单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购买享有国家政策补助的农业机械设备、发展休闲农业。
(四)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填写“大足区稻谷产业集群项目申报表”(附件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行及账号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租地农户花名册、地形图、承诺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五份,简单装订后交区农业农村委,并提交电子文档(含扫描件)。
(五)项目验收
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验收需提供项目施工(设备采购)合同、规范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建设过程管理、财务报表等资料;自筹资金也要提供完整交易规范收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作流程
1.自主申报
经营主体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向区农业农村委自愿申报。
2.联合审查
区农业农村委组建项目评审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综合审核评分,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告。
3.公示公开
将审定的拟补助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项目建设
申报主体自行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按月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成效等情况。
5.资金拨付
经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未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不拨付补助资金;自筹资金没有达到要求,按照比例核减项目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若有项目申报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2.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享受补助政策的经营主体,按照企业规模纳入升规升限企业后备名单和龙头企业培育名单,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开展升规升限和申报各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等工作。
3.项目申报材料报送
纸质资料报至区农业农村委507室粮油科,电子资料传邮箱332017978@qq.com,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28日18: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