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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申报稻谷产业集群项目的通知》文字解读

日期:2025-10-10


我区稻谷产业集群项目,尚结余中央资金250.41万元,为加快推动稻谷产业发展,特在水稻生产(稻+)集中连片区域,支持稻谷产业的烘干、仓储、加工和品牌打造等环节。请各镇街严格按照国家稻谷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稻谷产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申报稻谷产业集群项目。

一、制定意义

为补齐我区水稻生产中的短板弱项,加快推动我区稻谷产业发展,现聚焦稻谷设施完善、技术推广与产业链延伸,多措并举提升稻谷产能与品质,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主体

在大足区内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稻谷生产、加工仓储、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具有良好成长性;

2.从事水稻生产的主体生产规模100亩以上,集中连片建设优先;

3.积极带动就业,有切实可行的产业联农带农机制;

4.具有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自筹资金配套等能力;

5.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补助标准

1.补助原则

按照国家稻谷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要求,本项目仅支持稻谷类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同一项目(或设施设备)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单个主体申报项目补贴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含)。

2.补助标准

农业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25%进行补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50%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

申请项目补助的经营主体,补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烘干、仓储、加工、品牌打造等方面。

4.负面清单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购买享有国家政策补助的农业机械设备、发展休闲农业。

(四)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填写“大足区稻谷产业集群项目申报表”(附件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行及账号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租地农户花名册、地形图、承诺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五份,简单装订后交区农业农村委,并提交电子文档(含扫描件)。

(五)项目验收

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验收需提供项目施工(设备采购)合同、规范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建设过程管理、财务报表等资料;自筹资金也要提供完整交易规范收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作流程

1.自主申报

经营主体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向区农业农村委自愿申报。

2.联合审查

区农业农村委组建项目评审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综合审核评分,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告。

3.公示公开

将审定的拟补助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项目建设

申报主体自行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按月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成效等情况。

5.资金拨付

经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未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不拨付补助资金;自筹资金没有达到要求,按照比例核减项目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若有项目申报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2.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享受补助政策的经营主体,按照企业规模纳入升规升限企业后备名单和龙头企业培育名单,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开展升规升限和申报各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等工作。

3.项目申报材料报送

纸质资料报至区农业农村委507室粮油科,电子资料传邮箱332017978@qq.com,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28日18: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再次申报稻谷产业集群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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