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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政策解读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函》(渝环函〔2021〕162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二、制定过程:
2017年11月初,大足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原市环境保护局要求,结合我区相关文件,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足府发〔2017〕50号),并结合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了通告。2019年因机构改革,区政府于2020年4月3日再次印发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1年,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函》(渝环函〔2021〕162号),我区应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因此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扩大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进行了征求意见,结合各项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是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包括:
棠香街道:报恩社区、东关社区、海棠社区,以及红星社区、金星社区、水峰社区、五星社区、三合社区、和平村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龙岗街道:学坝社区、西街社区,以及北禅社区、翠屏社区、累丰社区、西禅社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龙滩子街道:龙星社区、连二坡社区、龙滩园社区、双龙东路社区。
双路街道:双北路社区、双南路社区、双龙西路社区、双桥社区、文西社区、火炬社区、黄桷社区、龙塘社区。
通桥街道:青春社区、天星社区、天桥社区、山湖社区。
智凤街道:田坝社区、茅里堡社区、登云社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龙水镇:朝阳社区、中和社区、古南社区、花市社区、西一社区、大足工业园区建成区全域以及幸光社区、明光社区、五金社区、永益社区、平桥社区、十里社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区域。
宝顶镇:香山社区、慈航社区。
万古镇:石香社区、万兴社区,大足高新区全域。
中敖镇:回龙社区、龙头社区、兴隆社区。
三驱镇:半边街社区、河街社区。
玉龙镇:三教社区、溜水社区、小河社区、大土社区、玉峰社区。
三是明确了禁燃区内的管理规定,包括: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有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相关镇街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四是明确了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是其他方面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