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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十四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城市规划布局优化、声环境准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执法监管等提供依据,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要求,在《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区府发〔2018〕60号)基础上对大足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特制定该方案。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0月10日修订)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3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
大足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发展规划实际,《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区府发〔2018〕60号)基础上调整划分1~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规划区。大足区城市规划区包括龙岗街道、棠香街道、智凤街道、宝顶镇、龙水镇、玉龙镇、双路街道、通桥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等六街四镇,共划分30个声环境区划单元,区划总面积为74.46 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单元7个,区划面积12.61 km2;2类声功能区区划单元13个,区划面积为24.41 km2;3类声功能区区划单元10个,区划面积为24.56 km2;4类声功能区分布于各区划单元中扣除交通干线本身面积后,4类区划面积为12.88 km2。其中4a类12.18 km2,4b类0.70 km2。详见表1。
表1 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类型 |
数量(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7 |
12.61 |
16.94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13 |
24.41 |
32.78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10 |
24.56 |
32.98 |
4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12.88 |
17.30 |
合计 |
30 |
74.46 |
100 |
2.建制镇。大足区除城区外的其他17个建制镇共划定16.78 km2,其中,2类区划面积为9.38 km2,3类区划面积为7.40 km2。建制镇分别为: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其中,三驱镇、万古镇规划有工业集中区,划分有3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统一划入2类功能区管理。详见表2。
表2 建制镇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类型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9.38 |
55.91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7.40 |
44.09 |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
/ |
/ |
合计 |
16.78 |
100 |
3.其他乡村区域。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乡村区域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7.2条规定,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1.区生态环境局对全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方案中未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含交通线路、场站等),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序,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
3、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规划期内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需要调整时,可实施动态修编。修编需按原程序报批。
5、本方案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原《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大足区府发〔201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