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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15

2023年4月17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对政策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渝退役军人局〔2021〕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6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划定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村1组12号(北山公园内)饶国梁烈士纪念碑主体及所在广场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二)划定大足区万古镇天锅村1组6号胡在国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三)划定大足区智凤街道黄连社区3组陈现文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四)划定大足区珠溪镇凉水村6组半边寺旁边杨盛金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五)划定大足区珠溪镇凉水村6组半边寺旁边苏朝淼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六)划定大足区珠溪镇凉水村6组半边寺旁边彭宗全烈士墓主体及墓前纪念场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经区政府批准和公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大足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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