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敬老版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网站专栏
首页 走进大足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环境 政民互动 大足数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7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0年12月23日针对全国部分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偏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目的是通过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2021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

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我区印发了《重庆市大足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分工

二、政策的目标、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政策的工作目标  

落实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供给效率明显提高。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发展环境

(三)政策的核心举措

1.规范工程安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国家、重庆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

2.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3.明确政府责任。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4.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责任。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为排除燃气表后至燃具前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

5.明确用户责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用户不再承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上3、4、5条规定划分政府、企业和用户权责。)

6.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收费标准偏高的应尽快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开展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成本监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调整价格逐步疏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贯彻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贯彻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认真执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独立配气价格。

7.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但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8.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收费及费用分摊信息。

9.贯彻执行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贯彻执行水电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制度,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体系,约束用户过度报装行为,做好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验收以及资产顺利移交。

10.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

11.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水电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采取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12.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13.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14.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维、抢修、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贯彻落实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形成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

15.建立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委负责清费顺价,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价格机制;财政局负责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政府投资资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和土地储备管理;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推动落实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经济信息委、城市管理局负责健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移交程序,严控建设投资,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五)政策的适用对象

区政府相关部门辖区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用户。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任务分工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