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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03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2013年,区政府发布《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大足府发〔2013〕89号),要求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截至2021年9月底,全区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4.93万人,累计缴存总额45.72亿元,缴存余额19.62亿元,贷款余额24.88亿元;累计支持租赁住房消费、购买自住住房消费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26.8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群体首套普通住房,累计向14421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6.26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为缴存职工节约利息支出约14亿元,平均每笔贷款节约利息支出约9.75万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大足府发〔2013〕89号)文件发布实施今已近八年,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大足府发〔2013〕8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巩固提高实施效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是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的范围,规范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和资金列支等政策,提出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具体工作措施。

(一)明确缴存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明确“在职职工”的范围,即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二)规范缴存政策。一是对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对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为企业纾困解难,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规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三是明确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缴存政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本人当月的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强化工作措施。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要求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宣传,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治意识。三是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将非在编人员全面纳入缴存范围。四是要求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引导单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并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职工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的工作范围。五是要求积极引导辖区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四)加强监管执法。一是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引导单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督促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二是要求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推进辖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三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和足额缴存义务,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调整的内容

与现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大足府发〔2013〕8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比,《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和资金列支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具体工作措施。


政策原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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