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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 每个村都将设置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7月13日,记者从区卫健委获悉,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持续巩固行政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成果。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以下职能: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如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还要提供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 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目前,全区将科学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每2000—2500户籍人口设1个村卫生室,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镇街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行政村调整为城镇居委会(社区),其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
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乡村医生在自建或租赁房屋中设置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还将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区卫健委还将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乡村医生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注册乡村医生资格,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镇街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健全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制度。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制定村卫生室的绩效管理方案,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村委会参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此外,健全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