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疫情防控>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卫生室管理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内容,对缓解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大足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村卫生室的性质和职能,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二是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每2000—2500户籍人口设1个村卫生室,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镇街卫生院管理。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乡村医生在自建或租赁房屋中设置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三是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乡村医生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注册乡村医生资格,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镇街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健全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制度。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制定村卫生室的绩效管理方案,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村委会参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四是健全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