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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18





大足府办发〔201229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17


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工作原则…………………………………………………5

1.3 编制依据…………………………………………………6

1.4 适用范围…………………………………………………6

2 组织体系与职责……………………………………………6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6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13

2.3 应急联动………………………………………………14

3 预防、监测、报告与报警…………………………………14

3.1 预防………………………………………………………14

3.2 监测………………………………………………………14

3.3 报告………………………………………………………15

3.4 预警………………………………………………………18

3.5  预测预警系统……………………………………………18

3.6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19

3.7 预警化解………………………………………………19

4 应急响应……………………………………………………20

4.1 分级响应…………………………………………………20

4.2 响应程序…………………………………………………20

4.3 指挥与协调………………………………………………21

4.4 新闻报道…………………………………………………25

4.5 应急响应结束……………………………………………25

5  后期处置……………………………………………………26

5.1 后期评估…………………………………………………26

5.2 奖励………………………………………………………26

5.3 责任………………………………………………………26

5.4 抚恤和补助………………………………………………26

5.5  征用及劳务补偿…………………………………………27

6  保障措施……………………………………………………27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27

6.2 疾病预防控制保障………………………………………27

6.3 医疗救治保障……………………………………………27

6.4 卫生执法监督保障………………………………………27

6.5 应急队伍保障……………………………………………28

6.6 物资保障…………………………………………………28

6.7 经费保障…………………………………………………29

6.8 技术保障…………………………………………………30

7 宣传、培训和演练…………………………………………30

7.1 宣传教育…………………………………………………31

7.2 培训………………………………………………………31

7.3 演练………………………………………………………31

8  附则…………………………………………………………31

8.1 名词术语…………………………………………………31

8.2 预案管理…………………………………………………32

8.3 监督检查…………………………………………………32

8.4 制订与解释………………………………………………34

8.5 预案公布实施……………………………………………34

9…………………………………………………………34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34

9.2  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37

9.3 大足区公共卫生专家名录………………………………3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疾病监测、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的建设,确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各街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体系和机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2.3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是先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驻足部队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救治、及时控制”的要求,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2.4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救险先救人的原则,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严格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规律,采取先进技术和手段,科学有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

2.1.1.1 在大足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和大足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大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1.2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2.1.1.3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处置Ⅳ级和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Ⅱ级和Ⅰ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对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导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向区政府应急委和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2.1.1.4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卫生应急办)于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内设医疗卫生组、食品安全组、动物防疫组、农村卫生工作组、学校卫生工作组、交通卫生检疫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治安消防控制组、综合协调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各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1)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2)食品安全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3)动物防疫组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4)农村卫生工作组由区农委牵头负责。

5)学校卫生工作组由区教委牵头负责。

6)交通卫生检疫组由区交委牵头负责。

7)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8治安消防控制组由区公安局、经开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9)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

2.1.1.5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应急办、经开区办公室、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教委、区科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经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经开区安监局、经开区环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畜牧兽医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单位职责如下:

1)经开区办公室:负责处置、协助处置发生在经开区的公共卫生事件;协调经开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发生在经开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区发展改革委: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和乘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3)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政策及方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储备基金,保证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建设及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控制等所需经费。

4)区教委:指导、协调和督促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学校发生和流行;收集教育系统信息,做好在学校学生、教师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

5)区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诊断、预防、治疗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新药研究以及干预措施研究,协调解决科学研究中的问题。

6)区城乡建委:指导、协调和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建筑工地的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7)区交委:协调区内各交通运输单位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实施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和物资的交通检疫、物品查验及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内的交通运输管理,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送,协调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

8)区农委:加强与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助区卫生部门搞好农村卫生知识宣传。

9)区商务局: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商品、食品等必须生活物资的调拨供应工作;加强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建章建制和经营人员的卫生业务知识的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10)区公安局、经开区公安分局: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治安防范力度,做好党政机关、金融网点以及公共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现场控制、疫区封锁和交通重点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强制性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密监测互联网信息及网络运行安全,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11)区民政局:加强对传染病死亡人员尸体的火化管理;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12)区人力社保局:执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参保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医疗费用政策;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救治资金。

13)区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工作并提出处置措施。

14)区卫生局:设立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组织区级专家组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提出采取措施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调查、检测和卫生监督,指导现场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和病人救治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编制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15)区安监局、经开区安监局: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单位建立有关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运和运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16)区总工会:参与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与处置。

17)区妇联、区团委: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

18)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19)区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伪劣食品的经营以及野生动物的非法流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20)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负责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

2.1.2 日常管理机构

1)区卫生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展开医疗救治工作。

2)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结合实际,指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管理工作。

2.1.3 组建专家咨询组

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其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咨询;

6)承担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技术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控制以及对突发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事件主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执法。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框架图


2.3 应急联动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力量的合理调度,事件监测、报警反应灵敏,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

3 预防、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预防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从组织、方案、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有效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努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3.2 监测

全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主要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以及统一的举报电话。疾病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3.2.1 区卫生局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监测任务。

3.2.2 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机制并保证监督质量。

3.3 报告

3.3.1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区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镇街。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检验检疫、食品和药品监督检验、环境保护监测、教育等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从业医生。

3.3.2.2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

2)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将核实后的信息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局。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

3)区政府应急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小时内上报。

4)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3.3.2.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析、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报告的具体要求遵循市卫生局制定的规定。

3.3.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3.4 预警

3.4.1 区卫生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报区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3.4.2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5 预测预警系统

我区现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系统有:

3.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系统

各级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实效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并对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判,确认无误后及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

3.5.2 五大信息报告网络

1)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负责全区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信息搜集和报告。

2)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信息监测网络,负责全区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含放射)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120医疗急救信息网络,负责全区医疗急救的呼救应答、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收集和上报。

4)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网络。负责全区公共卫生执法工作情况信息的通报、收集和上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信息网络(系统),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指挥和信息互通与收集上报。

3.6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

3.6.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识。

3.6.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委发布和解除或授权区卫生局发布和解除。区卫生局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2)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卫生局负责发布和解除。

3.7 预警化解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应急委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并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控制,坚决防止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委负责指挥应急处置。

4.1.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委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必要时请市卫生局给予业务指导。

4.1.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

4.1.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指挥应急处置。

4.2 响应程序

4.2.1 基本响应

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区卫生应急办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委,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到位并开展工作。区卫生应急办组织先期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人员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并调动应急处置力量,按照预案职责的分工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2.2 扩大响应

1)当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2)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应急委应立即分别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在市应急委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国外时,各主管部门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协助处置或联动处置。

4.3 指挥与协调

4.3.1 全区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在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应急委同意,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疫区范围超过本区辖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播散范围,划定疫区。

4)控制措施。在必要时,区政府依法对疫区采取控制措施,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和其他人群聚集活动;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检疫。组织交通、公安、检疫人员,在疫区周围设置临时交通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性隔离、留存检验和移交至指定的地方或机关。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街和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指定收治医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工作。

4)督促检查。负责对全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情况。经区政府应急委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综合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救治,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传染病病人及时进行隔离治疗。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和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病人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验工作。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执法。

3)协助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3.6 区域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取得联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储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4.4 新闻报道

区内各新闻媒体,在授权范围内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报道遵循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5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者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4.5.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请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

4.5.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5.3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派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局。

5.2 奖励

区委、区政府对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5.5 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赔)偿。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保障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信息和通信的畅通。

6.1.2 按照要求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平台,承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

6.2 疾病预防控制保障

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警信息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验、技术培训等保障工作。

6.3 医疗救治保障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双桥经开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的院前医疗救治。

6.4 卫生执法监督保障

健全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卫生监督部门职责、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5 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6.5.1 建立常设组织和值班制度。区卫生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等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建设,相关机构建立常设应急处置机构,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6.5.2 健全应急卫生队伍。按照分类组队、常备不懈、技术精湛、设备齐全、平急结合、机动灵活的原则,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依托区人民医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传染病防治、救灾防病、职业病防治、不明原因疾病防治等卫生应急队;依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组建食物中毒及饮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队。各医疗机构也要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卫生应急队伍日常培训和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需要。

6.5.3 加强专家数据库建设。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的不同领域,组建不同层次的专家咨询组,完善专家数据库。

6.6 物资保障

6.6.1 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5辆现场应急处置车;区卫生监督所配备3辆卫生执法监督车;区人民医院急救队配备救护车5辆。确保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6.6.2 建立区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务院、市应急管理的规定,制定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卫生局、食药监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度。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储备物资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传染源隔离的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原则上物资储备量要能满足处置1次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6.6.3 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的制度。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建立物资储备使用和更新补充制度。物资消耗较大或由于新发疾病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可取得市、全国的援助。

6.7 经费保障

6.7.1 设立专项建设基金

1)区发改委将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预算配套经费并纳入发展计划与投资规划。

2)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6.7.2 确保日常运转经费

区财政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所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7.3 建立应急预备费

区财政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备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应急措施后,应急预备费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

6.8 技术保障

6.8.1 加强预警监测、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消除危险因素

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不明原因疾病、其他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对监测网络实验室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对危险因素开展监测预警。

6.8.2 追踪先进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干预危险因素的危害

1)区卫生局加强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检验实验室、各医疗诊断治疗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鼓励其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方面的研究。

2)区科委、区财政局加大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现场处置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干预危险因素的水平。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

建立培训制度,区卫生局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标准,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区卫生局定期组织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医疗救治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能力。

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1.2 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8.1.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1.4 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8.1.5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1.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8.1.7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

8.2.2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

8.3 监督检查

8.3.1 日常监督

1)监督工作组织

区卫生局按照《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本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不定期地对单位、部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督查。

督促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督查单位和部门必须在一周之内落实改进措施,并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汇报整改情况。

2)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贯彻执行本预案,以及落实本预案按规定职责工作情况和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3)监督方式

有关人员座谈、现场抽查、检查。

8.3.2 应急处置监督

1)监督组织

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内容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预案规定职责情况,贯彻实施本预案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预案或方案情况,完成市、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工作情况,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经费保障情况。

市、区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批示落实和反馈情况。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情况,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协调配合和政令畅通情况。

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工作情况。

协助被督促检查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3)监督方式

了解、收集和核实被督促检查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8.3.3 督查报告和反馈

督查工作组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及时向组织督查的机构和主管部门提交督查报告。

8.4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公布实施

本预案经区政府同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9.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在一个区(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一个区(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区)行政区域以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区)。

(三)霍乱在一个区(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一个区(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区(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市、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四)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五)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市、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2 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和手机

    莫 文

    区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43769838 13508308188

    段云奎

    经开区办公室主任

    43330880 13883769656

    冯 梅

    区政府新闻办主任

    43769336 15823847422

    杨 柳

    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43769165 18983772189

    蔡 龙

    区财政局副局长

    43729814 13709414372

    尹光成

    区教委纪工委书记

    85221157 13808321466

    王大蓉

    区科委主任

    43711978 13983939738

    杨文刚

    区城乡建委党组成员

    43729239 13509429807

    曾庆友

    区交委纪检组长

    43731394 13609415646

    张德斌

    区农委副主任

    43775397 13883776862

    姜 涛

    区商务局副局长

    43761676 13509483876

    王 勇

    区公安局副局长

    43781005 13609415416

    陈启洪

    经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43333938 13883401776

    周 宁

    区民政局副局长

    43731235 13908349433

    宋明霞

    区土房局副局长

    43785766 15023633123

    庹联川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43734046 13908346509

    秦 焰

    区环保局党组成员

    43763770 18996296656

    刘东明

    经开区环保局局长

    43393897 13500308070

    胡建伟

    区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43722956 13609415541

    于文格

    区水务局副局长

    43726188 13983280016

    袁兴忠

    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43769259 13500368797

    唐红梅

    区卫生局副局长

    43721696 13500302429

    向俊超

    区林业局副局长

    43738735 13709470398

    牟之东

    区人武部副部长

    87033203 18680868888

    杨 茂

    区金融办党组书记

    43732699 13508363788

    尹 胜

    区国资中心副主任

    43730119 13983619099

    叶华海

    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43731242 13983937389

    王文芳

    区气象局副局长

    43773851 13896343851

    李俸银

    区武警消防支队副参谋长

    43772119 13709404626

    胡 晶

    原大足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13628336660

    何钰江

    区供电公司董事长

    43776611 13709419761

    吴 勇

    双桥供电分局局长

    43333111 13330288566

    秦虎洲

    区电信公司总经理

    43766789 18908270033

    杨 云

    区移动公司总经理

    13983856383 13808304001

    唐文剑

    区联通公司总经理

    87035506 18602346446

    王曙光

    区工商局局长

    43786698 13908389750

    周远明

    区食药品监管局局长

    43780788 13883338786




9.3 大足区公共卫生专家名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唐红梅

区卫生局

副局长

43721696

13500302429

陈 林

区食药品监管局

科长、中药师

43780293

13996218818

李洪林

区人民医院

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43780189

13500300446

许明熙

区人民医院

骨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5320212988

刘爱兵

经开区人民医院

副主任医师

13883626841

肖 科

区中医院

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43789103

13883349378

彭代彬

区疾控中心

主任、副主任医师

43767000

13509427000

卢生国

区卫生监督所

所长、主治医师

43738638

13709414840

文件下载: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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