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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的通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大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为了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经大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面向广大市民公布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举报内容和电话,如发现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内容:
(一)从2020年2月5日07:00起全区个体诊所、门诊部(营利性)、村卫生室暂停营业。如发现有继续营业者,可向区卫生健康委举报。
(二)根据公布确诊病例活动轨迹,如发现有与确诊患者接触未报告者,可向区卫生健康委举报。
(三)若居家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未居家隔离,出门活动,可向区卫生健康委举报。
举报电话:43722182
大足区公安局举报内容: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七)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举报电话:110;023-43721110。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内容:
(一)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的行为。
(二)非法活禽交易及宰杀的行为。
(三)餐饮单位擅自经营的行为。
(四)农村家宴一条龙擅自承办红白喜事的行为。
(五)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六)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七)不按规定关停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大足区市场监管局:43722457;
双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43332608。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举报内容:
(一)物业企业未提醒所有出入小区的人员务必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二)物业企业未对所有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测试,未对体温超过37.3度的人员禁止出入,并及时向所在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的行为。
(三)物业企业未严控非本小区以外的人员进入小区。
(四)物业企业未严禁外卖等有关人员进入小区,未按规定做到有外卖等服务的由业主自行到小区入口处拿取。
(五)物业企业未做到严禁小区麻将馆等聚众娱乐和群体性聚集活动。
(六)物业企业未做到严禁小区内组织举办宴会等聚餐活动。
(七)物业企业未做到严控业主以外的车辆进入小区(警车、救护车、消防救援车等公务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除外)。
(八)物业企业未坚持每天对小区内重点公共区域,特别是电梯轿厢内的病毒进行消杀工作;有物业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上岗。
(九)物业企业未按以上要求对所在物业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并向业主全面宣传。
(十)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防御疫情应急预案。
举报电话:4372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