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足烟局法〔2022〕1号
区局(分公司)各部门:
《重庆市大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听证会通过,并经区局(分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大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大足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为一般市场单元;以大型购物商场、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旅游景区、高等院校、监狱、部队营区、看守所、封闭式住宅小区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吸烟率、吸烟量、卷烟销量等指标,测算辖区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现有许可证数量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
第七条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常住人口数、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以半年为周期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容量不饱和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并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外网(https://www.966599.com/)进行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公布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受理时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八条位于一般市场单元内的社区所辖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九条位于一般市场单元内的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农村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区域设置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需大于500人,每个行政村最多设置2个
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0米。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许可证数量超出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内;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门口五十米范围内;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七)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八)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设置,在不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同时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住户在1000户以上可在平街层设
置1个零售点,一个封闭式住宅小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二)火车站、汽车站、由政府文旅部门认定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部队营区、高等院校、监狱、看守所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且封闭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上述区域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大型购物商场、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规划商业商铺50个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且增加100个商业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上述区域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十条第(四)项的限制,也不受申请办证单元内的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配合工作、主动在辖区内
变更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客观原因发生后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在辖区内变更地址经营的;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
(四)已取得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和皱损卷烟变价销售资格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依据本条规定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在大足区辖区内仅限适用相关政策一次。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可按拟申请地址所在单元市场间距标准放宽20%执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同一申请人同时满足本条两项情形的,按间距标准放宽20%执行,且仅适用一次。
第十四条本规划第十三条零售点间距放宽政策仅适用于持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重庆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应当达到该单元市场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五条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放宽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大于”包含本数,“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重庆市大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大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足烟局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