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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886 [ 发文字号 ] 大足公竞审联办〔2021〕7号
[ 主题分类 ] 标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886
[ 发文字号 ] 大足公竞审联办〔2021〕7号
[ 主题分类 ] 标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足公竞审联办〔20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实施意见》已征求区级各部门和单位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914


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渝公竞审联办〔202121)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五中全会更是明确把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等相关内容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可见维护公平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是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的有力举措,是完善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保障,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助推器,是改革所需、发展所趋。

二、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谁制定、谁受理谁制定、谁回应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建立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提升内外监督作用力,充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大足区行政区域内各镇街、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渠道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渠道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举报,应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三)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相关举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负责受理;各镇街和各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起草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以转由下属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上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受理流程

1.汇总登记。通过举报渠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举报材料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登记。

2.分类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初判,认为可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的,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以《举报信息登记表》形式(附件1)告知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办理。

(五)举报的处理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处置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三、实施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持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为目标,破除惯性思维,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二)提高审查质量。凡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务必按相关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留存书面审查结论。

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登记

填表时间:         

信息来源


举报内容


相关文件名称


相关文件性质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反垄断科初判意见


一、应审未审



二、审查标准

(一)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违反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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