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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要求,我委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集体讨论等程序,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区委135次常委会审议批准,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大足发改〔2016〕62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经营者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区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需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凡是通气的城市均要建立城镇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4年11月,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2016年重庆市物价局对全市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目前,主城九区、江津区、长寿区、忠县等区县已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全市其他区县也在加速推进,因此,我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势在必行。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和市里的统一要求,区发展改革委从2015年开始围绕阶梯气价改革工作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同时聘请重庆道尔顿会计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和基础气量调查、测算工作,为全面实施阶梯气价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16年11月29日召开了“大足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对《方案》(听证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听证。经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建议,并参考全市各区县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情况,于2016年12月5日分别书面征求了区经信委、区政府法制办、华源天然气公司和大足燃气公司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区委第135次常委会审议批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下文实施。
三、制度内容
(一)执行范围和对象。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大足区居民生活用气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制定方案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的原则。
基础气量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部分:要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2.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反映用气成本,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要多负担。
3.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
以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为导向,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制定方案。
(三)阶梯气量、气价的标准。
1.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
第一阶梯气量为0—500 m3/年(含),气价为1.76元/ m3;第二阶梯气量为501—660 m3/年(含),气价为1.94元/ m3;第三阶梯气量为660 m3/年以上,气价为2.29元/ m3。
2.居民家庭采暖用气。
第一阶梯气量为0—1200 m3/年(含),气价为1.76元/ m3;第二阶梯气量为1201—2000 m3/年(含),气价为1.94元/ m3;第三阶梯气量为2000 m3/年以上,气价为2.29元/ m3。
详见下表:
阶梯 分档 |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 |
采暖居民家庭用气 |
调价 水平 (元/m3) (1:1.1:1.3) |
阶梯后 价格 (元/ m3) | ||
气量 (m3/年) |
居民家庭用户覆盖率(%) |
生活用气量 |
采暖用气量 | |||
第一档 |
0—500(含) |
92.15 |
0—500(含) |
0—1200(含) |
0.00 |
1.76 |
第二档 |
501—660(含) |
96.48 |
501—660(含) |
1201—2000(含) |
0.18 |
1.94 |
第三档 |
660以上 |
100 |
660以上 |
2000以上 |
0.53 |
2.29 |
(四)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情况说明。
1.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计量缴费周期实行年阶梯,对超出一阶梯全年合计用气量部分按对应的阶梯价格结算气费。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抄见年累计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2.多人口家庭生活用气
居民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含),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气量增加70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价格,除义务教育学校和敬老院外,气价由现行1.76元/ m3拟调整为1.79元/ m3执行(拟上调0.03元/ m3)。
4.采暖用气认定
居民家庭采暖用气由采暖用户向所在地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经燃气企业认定后,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单独挂表计量,执行居民家庭采暖气价政策。
5.房屋转让、租赁等情况气价认定
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后,居民用户因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新房主可以凭产权证明及时到供气企业营业网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根据新用户的情况进行阶梯气量测算。
居民阶梯气价年分档气量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进行重新核算,如果承租人年中发生变更,将延续之前的累计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市民在租房时充分了解所租房屋前期用气情况,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气量与气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认。
6.低保户居民用气问题。
低保户居民不执行阶梯价格,用气仍按1.76元/m3执行。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公司营业厅办理手续。
7.价格联动机制
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后,若遇上游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各档用气价格按照现行的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改革要求的具体工作,对促进天然气合理利用、保障居民用气需求、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