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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2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3-08-09
[ 成文日期 ] 2023-08-0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2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3-08-09
[ 成文日期 ] 2023-08-09
[ 有效性 ]

大足区稳经济政策包

 

2023年7月)

一、普惠性政策(共25条)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区税务局:赵卫)、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3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4﹒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43711649杨刘菊

5﹒对2022年申请办理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62号)

执行期限:2023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43711649杨刘菊

6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20241231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43789399张高

7﹒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赵卫

8﹒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合作银行

咨询电话:12329023—43625881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经办人:梁勤

9﹒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5%和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10﹒自20231月1日至2024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1月1日至2024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2﹒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4﹒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3409(罗志勇

15﹒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3722029(区财政局:罗英)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

16﹒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22029(区财政局:罗英)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

17﹒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663重庆银保监局)、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

18﹒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956重庆银保监局)、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19﹒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20﹒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2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023—43625881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经办人:梁勤

22﹒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23﹒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43761944(贺劲)

24﹒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43761944(贺劲)

25﹒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43761944 (区发展改革委:贺劲)、12315(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

二、工业政策(共37条)

1﹒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4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6302343722350(区发展改革委:李杰)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

2﹒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对充电桩、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对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37761(区发展改革委:何家超)02343762726区经济信息委:周林)、02343738555区财政局:顾芳渝

3﹒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4﹒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8﹒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62727(区经济信息委:黄静)、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9﹒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62727区经济信息委:黄静02343762726(区经济信息委:周林)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10﹒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62657(区经济信息委:刘红)、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1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购置单价20%的比例,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62727(区经济信息委:黄静)、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12﹒在园区内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分散企业入园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利用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排放达标并参照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求,经认定的园区外中小企业集聚区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市合规园区管理范围。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8856(罗晓

13﹒对已出让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43769968吴廷敏

14﹒优化智能汽车产业地理信息政策,向企业免费提供已有国产卫星影像数据,降低测绘产品检验、CORS卫星定位服务等费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43724243席兴梅

15﹒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碳减排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碳减排支持工具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渝银发〔2022〕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02343737761(区发展改革委:何家超)、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13308335898生态环境局杨燚

16﹒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主要包括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开采、煤炭安全生产和设备,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等,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下浮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02343737761(区发展改革委:何家超)、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

    17﹒“工业20强”奖励。按年度对我区企业规模、纳税能力、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综合评价前20名的大足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企业受环保、安全等方面书面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成功获评的年度大足工业20强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大足工业20强”荣誉称号,同时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人民币5万元,授予“大足区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

执行期限:20201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18. 上档升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比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5%的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

执行期限:20201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19.“重点税源”奖励。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3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入库税收作为计算依据,给予1%的奖励。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

执行期限:20201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20.“专精特新”奖励。对获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8856(罗晓)

    21.“升规培育”奖励。对“小升规”“新升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彭传云)

    22.“技改投资”补助。鼓励存量企业(从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技改扩能,对新增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次年起、连续三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增值税、所得税)为依据,其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第一年给予8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6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40%的奖励。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彭传云)

    23.“智能制造”补助。对企业更新数字化装备或利用智能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加快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自动化数字化建设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包括软件、硬件、网络、系统集成等采购费用)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彭传云)

    24.“战新产业”奖励。对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增长1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25. “绿色制造”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业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企业研发节能产品,新列入国家、市《节能产品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43762726 (区经济信息委:周林)

    26. “基地建设”奖补。支持镇街、社会资金新建或整合资源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补助投资者10元/平方米。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设施进行改造,为入驻创业基地的工业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生态、服务设施等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投资者3.5元/平方米。对新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8856(罗晓)

    27.房屋租金补助。入驻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楼宇产业园和租赁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闲置厂房、仓库、学校等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面积,由区财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厂房(场地)租金补助。补助时间为3年;补助标准为标准厂房及楼宇第一年6元/㎡·月、第二年5元/㎡·月、第三年3元/㎡·月,租赁闲置厂房、仓库、学校等非标准厂房减按60%执行;单个企业实际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8856(罗晓)

    28. “上云上平台”补助。对企业“上云上平台”购买云产品、云服务的,每年按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2657(刘红)

    29. “两化融合”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彭传云)

    30. 工业设计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年度内最高10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31. 营销活动奖补。凡参加经区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一定费用补助(展位面积36㎡、参展人员2人以内的部分),国内参展按70%比例补助,出国参展按90%比例与主办方共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的大足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设计大赛等活动,单项给予组织方实际发生金额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43722873(区商务委:蒋丽萍)、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32. 服务平台奖补。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五金商会、智能制造联盟等重点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当年服务目标内容,经主管部门考评合格的,按其评价得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彭传云)

    33. 电商物流补助。对在我区注册的快递企业,计费标准不高于重庆主城区的,给予仓储场地房租减免,连续3年。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大足工业园区、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25580(区商务委:曹馨)、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34. 新品开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彭传云)

    35. 流动资金贴息。对上一年度贷款余额300万元、实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

36.科研队伍奖励。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建立服务重点企业技术创新的科研队伍:

1)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协)

2)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3)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含市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市级科技专家大院)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对新认定的区级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含区级劳模创新工作室、区级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科协、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15823845056(区科协:杨洲燕)、13527578923(区人力社保局:刘春燕)、13883745936(区科技局:周安勇)、18680791431(区市场监管局:刘霞)

    37.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通过国家、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并运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三、农业政策(共8条)

1﹒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3﹒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加工园区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16、02343775028(区农业农村委:谢云华)、02343729040区财政局胥国伟

4﹒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02343761944区发展改革委:贺劲)

5﹒农业企业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牵头组建产业化联合体,经市级认定,区县可在产业集群和产业园资金中给予100万—20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26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16、02343722112(区农业农村委:唐全仲)02343729040区财政局胥国伟

6﹒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猪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12316、02343722682(熊婷)

7﹒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加快二元母猪补栏和淘汰低产、老龄母猪,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加快优良种猪更新,对良种能繁母猪和种公猪引进给予1000元/头的补助。按能繁母猪保险金额20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16、02343738798(区农业农村委:涂德华)、02343729040区财政局胥国伟

8﹒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12316、02343722112(唐全仲

四、交通运输业政策(共11条)

1﹒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咨询电话:023—43722141(区交通局:张杰

2﹒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63023—43722141(区交通局:张杰

3﹒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彭超

4﹒建立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机制,在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基础上建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

政策依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12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43722141张杰

5﹒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43722709陈雪梅

6﹒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公安局、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13452447377(区公安局杨德兴)023—43722709(区交通局:陈雪梅

7﹒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02363151319

8﹒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02363151953

9﹒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02363151937

10﹒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02363151937

11﹒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02363151937  

五、文化旅游业政策(共5条)

1﹒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并提高暂退比例、扩大实施范围。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升至100%。同时,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和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统一延长和确定为202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1日至2024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43769012(蒋能华)

2﹒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重庆电信公司、重庆移动公司、重庆联通公司

咨询电话:100009(电信)、100868(移动)、10010(联通)  

3﹒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4﹒实施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回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778757(唐宇)

5﹒市、区县两级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定期推送至人行重庆营管部。人行重庆营管部依托“长江渝融通”系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文化旅游委印发《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渝银发〔2021〕5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023—43769234区文化旅游委:陈爽)

六、餐饮住宿业政策(共4条)

1﹒支持餐饮业疫情防控。2022年,各区县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餐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支持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43725580(区商务委:曹馨)

3﹒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4﹒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七、批发零售业政策(共7条)

1﹒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2﹒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3﹒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30363(罗怀龙

4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5﹒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6﹒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核心片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夜间经济示范区,每个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7﹒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43761740(蒲华维)

八、外资外贸政策(共6条)

1﹒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2﹒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税务局、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02343789603(区商务委:卢莉)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3﹒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4﹒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02343760136(区税务局:黄建强

5﹒鼓励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更多投放到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支持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海外仓建设推出内保外贷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3789603(区商务委:卢莉)、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6﹒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九、科技创新政策(共13条)

1﹒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21103周安勇

2﹒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3﹒支持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重庆英才”计划相关项目。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21103周安勇

4﹒支持各类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对为入驻企业和团队减免房屋租金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21103周安勇

5﹒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

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渝规资〔2021〕7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384530(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赵科)、02343762727(区经济信息委:黄静)02343766268(区科技局:郭丰源

6﹒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69968、43384530(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吴廷敏、赵科)、02343766268(区科技局:郭丰源

7﹒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科技局、重庆证监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34138(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周斌)、02343721103(区科技局:周安勇)、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8﹒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02343766268(区科技局:郭丰源)、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

9﹒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境外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外汇管理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10﹒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处理器、基础软件、物联网等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技术成果场景化应用,赋能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对企业牵头实施的技术水平高、场景应用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大中小企业联合申请的优先立项支持。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66268郭丰源

11﹒对外商在渝设立的高端研发机构或联合研发中心(基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66268郭丰源

12﹒引导科研院所服务区县产业发展。最高给予单个院所400万元绩效激励资金,重点引导科研院所与产业园区和企业结对创新,面向产业带动性强、受益面广、见效快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66268郭丰源

13﹒鼓励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组织3000名左右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市场主体,对科技型企业引进青年博士开展研发活动,择优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43721103周安勇

十、房地产政策(共15条)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02343767538 区人力社保局:司承姣 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78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29023—43625881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经办人:梁勤)、023—43405721区住房城乡建委:刘云

5.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29023—43625881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梁勤)、023—43405721区住房城乡建委:刘云

6.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赵卫

7.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728277黎辉

8.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43728277区住房城乡建委:黎辉023—43405721区住房城乡建委:刘云023—43769968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吴廷敏

9.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405721刘云

10.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405721刘云

11.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778757(唐宇)

12.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43773677倪春其

13.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725020(聂铬钢)

14.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405721(刘云

1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405721(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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