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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0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8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0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8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8 |
[ 有效性 ] |
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14〕114号
.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达到《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特此通知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黄刚,电话:89018603)
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技能实习生)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重庆区域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四条 在重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简历材料。
(六)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九)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符合本条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外经贸委转报。
第八条 市外经贸委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外经贸委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市外经贸委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市外经贸委提交等额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备用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依据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下列企业可在原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领经营资格证书:
(一)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
(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分立后的新设企业。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申请换领和补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
(一)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应在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二)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向市外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
(三)遗失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省级报纸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经营资格证书用新号。
第十三条 申请换领或补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营资格证书原证(原证丢失的提供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刊登遗失声明报纸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之后,经营资格自动丧失。经营资格证书须在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注销之日起30日内交回原批准发证部门。
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提出书面申请时交回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境)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市外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应当将安排方案报商务部。
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外派业务相关合同备案手续,认真执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依法报送经营数据信息,主动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委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市外经贸委网站动态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通过年审企业名单和相关处罚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商务部(合作司)。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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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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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
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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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外汇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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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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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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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日期 |
工商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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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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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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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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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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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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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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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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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申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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