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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30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6-14

大足农委函〔2024〕85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30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洪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的建议》(第309号)已收悉。经与我委相关科室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强机制,引导规范收益分配

根据《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大足委农组办〔2022〕28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净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提取奖励资金—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集体经济年净收益高于1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进行分配。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提取;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10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6%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8%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益在5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40%。

二、严格程序,确保收益分配透明

(一)收入核算。在进行收益分配前,由各镇街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净收益,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准。严禁长期挂账费用不予列支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处理,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上年度收益分配草案),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形成收益分配方案。

(三)审核备案。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公开公示。收益分配方案备案确定后,需在村务公开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方案实施。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

(六)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在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实施情况报镇街党(工)委备案。

三、强化监督,切实做好常态管理

(一)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落实“三资”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要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求,把好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收益分配全过程的会议记录、图片等资料进行单独归档,接受镇街党(工)委、区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全程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可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范相关程序,结果和分配金额等必须符合《意见》要求,如有违反,一律不得实施收益分配。

(二)各镇街党(工)委负责辖区村集体经济经营分配管理,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统筹组织实施。各镇街党(工)委特别是镇街党(工)委书记起好关键作用,充分履行职责,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

(三)会同镇街、组织、财政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加强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对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此函已经袁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43770109

联 系 人:贺开亮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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