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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94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7-29

     

大足农委函〔2025〕103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94号建议办理

情况的答复函

王亚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大足松茗”公共地理资源标志茶业品牌创建的建议》(第202529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茶叶品牌发展现状

现有重庆大足古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等茶叶生产、加工企业5家,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1个,绿色认证基地2个,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产品16个,形成“大足龙芽”“石都茗芽”“大足松茗”“石都松茗”等11个知名品牌。大足茶叶多次在各奖项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如:重庆市大足区古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第八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非遗斗茶大赛中斩获非遗斗茶大赛绿茶组和红茶组两项金奖;大足参展的石都茗芽牌石都松茗(绿茶)获金奖;大足龙芽禅茶荣获2020“重庆好礼”外事好礼铜奖等。

二、工作情况

收到建议后,我委立即与区市场监管局沟通,协商“大足松茗”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可行性及申请流程。并与茶叶生产企业沟通,根据我区茶叶发展情况,初步形成申报工作计划。

我委与区民政局就全区茶叶行业协会成立事宜开展工作沟通。区民政局已明确告知社会组织申请条件、禁止性规定、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基本流程,相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计划

(一)根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要求,我委已组织区内茶叶生产企业,成立茶叶产业发展协会,共同商定我区茶叶生产操作规程、产品质量标准等,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后续若有需要,将考虑制定和发布相关地方标准。

(二)根据我区茶叶种植区域分布,查找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茶叶地域范围,以巴岳山沿线为主,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划分相关文件,并报请区政府审批。

(三)争取获得授权,以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或茶叶产业发展协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拟定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制度文件。

此复函已经袁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农产品品牌工作的关心。

联 系 人:吴

联系电话:135****0683         

邮政编码:402360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程序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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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程序

一、社会组织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会员需是大足籍或在大足办有经济实体、投亲靠友,长期在大足生活的】

(三)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

(四)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具体工作人数由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二、社会组织禁止性要求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自拟)

1.申请书抬头写“大足区民政局”。

2.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理事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3.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三)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需是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需提供无偿使用协议书及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租用的,需提供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其电子版(依 照重庆市公众信息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七)《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八)10个以上发起人(单位)名单。

(九)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会议纪要。

(十)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

1.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每人一表。

2.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十一)会员名单(自拟)。

1.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2.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3.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十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提供常务理事名单)。

(十三)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发起人、 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十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出具书面批文)。

(十六)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四、社会组织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发起人到民政局申请具备法定条件后发起举办当事人到民政局接受询问核查了解,进行申请资格审查。

(二)经核查,法定条件具备并符合社会组织政策的,申请人提供核名材料(社会组织的名称预核申请书、核准表、发起承诺声明、发起者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等材料)。核名后发起人在 3 个月内,开展筹备以内的活动(召开本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事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按核名通知和社团登记政策规定,于本预核名称使用截至日前到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供成立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根据需要进行的现场查验。

(四)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在行政大厅公安局窗口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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