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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7-29

大足农委函〔2025〕102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罗上碧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改建房屋审批程序的建议》(第26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户建房审批手续、不动产权登记由农村建房协管员全程代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建房书面申请。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审议。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委(社区居委)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其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报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村委(社区居委)审查。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社区居委)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报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四)镇街综合窗口受理。坚持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的原则,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农房建设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部门职责要求。同时将农村居民建房相关信息录入“渝快办”进行管理。

(五)组织集体联合审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等人员对农户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结果作为农户建房审批的基本要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集体会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查村委(社区居委)审查意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地灾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公路两侧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国、省、县道建筑控制区由区交通局审查,乡、村道由属地镇街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联审结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农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农房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村民小组审议合法合规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因此,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原地改建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区。

(二)农业农村部与自然资源部联合规范。《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要求,宅基地审批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三级流程,村民小组审议是必经环节。

三、村民小组审议的充分性

一是保障基层民主与知情权。村民小组审议是落实“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通过小组会议和公示,确保改建信息对全体组内成员公开,赋予相邻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机会,避免后续纠纷。  二是核实申请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村民小组需初审申请材料真实性(如户口、原宅基地权属)、改建方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为后续审批提供基础依据。例如,洛宁县规定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改建申请不予批准。三是政策衔接与风险防控。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单位,熟悉本地情况,能快速识别潜在问题(如超面积扩建、占用耕地等),从源头减少违规建设风险。

此复函已经袁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杨选权

联系电话:130****9637

邮政编码:402360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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