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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组织部关于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8号建议的复函
大足委组〔2021〕263号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组织部
关于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8号建议的复函
吕文广代表:
感谢您对村(社区)干部待遇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离退休村(社区)干部待遇和给村干部购买五险的建议》(第088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提高离退休村(社区)干部待遇问题: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相关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精神,村(社区)干部补贴对象主要指在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对正常离任且未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村(社区)干部,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生活补贴。基于此,我们结合大足实际,并充分参考周边区县的做法,明确了享受离任干部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对于您反映的标准偏低的问题,待今后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或上级有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有关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政策的建议。
关于给村干部购买五险的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村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县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补助计入其个人账户集体补助部分;村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及相关规定确定;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区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我区为贯彻落实市级文件精神,研究出台了《关于落实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其他补贴的通知》(大足委组〔2018〕70号)文件,规定村干部在任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补助;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可为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在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补助。对于你们提出村干部与社区干部一样参加“五险”建议,目前还没有政策依据。同时,我们将继续积极向上反映,并随时关注相关精神和要求,切实保障村干部待遇。
此复函已经王志部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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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赵 国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组织部
2021年8月9日